聯醫病理中區服務中心
中區委託代檢業務諮詢窗口: 聯絡人:陳定安 經理 :王美滿 專員 0919-012959 電子信箱 : pathobiopsys@yahoo.com.tw 聯絡收檢專線: 04-22628519 中區服務中心: 402台中市南區東興路一段25巷8號 全方位/品質佳/效率高/服務好 健保局特約代檢機構~4501020028 統編:99959329 中區聯醫病理服務中心
特約醫療院所辦理各種預防保健之資格為何?

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符合下列資格條件,始得申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

  • 申請辦理兒童預防保健者,應有登記執業之小兒科或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
  • 申請辦理孕婦產前檢查者,應有登記執業之婦產科醫師或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如其為助產所,應有登記執業之專任助產人員。申請辦理產前檢查母乳衛教指導者,應為通過健康局資格審查之母嬰親善醫療機構。
  • 申請辦理子宮頸抹片採樣者,應有登記執業之婦產科醫師或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在衛生所執業,但執業登記非屬婦產科或家庭醫學科之醫師,須先完成健康局核可之子宮頸抹片採樣訓練;如其為助產所,應有登記執業之專任助產人員。
  • 申請辦理子宮頸細胞病理檢驗者,應通過健康局子宮頸細胞病理診斷單位資格審查。
  • 申請辦理婦女乳房攝影檢查者,應通過健康局婦女乳房攝影醫療機構資格審查,或由當地衛生局報經健康局核准辦理婦女乳房攝影檢查。
  • 申請辦理定量免疫法糞便潛血檢查服務者,應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所,其檢體應送至經通過健康局資格審查的糞便潛血檢驗醫事機構(以下簡稱檢驗醫事機構)。
  • 申請辦理口腔黏膜檢查者,應有登記執業之牙科、耳鼻喉科專科或經健康局核可之醫師。
  • 申請辦理兒童牙齒塗氟保健服務者,應有登記執業之牙科醫師。
  • 申請辦理成人預防保健「健康加值」方案者,應有登記執業並符合「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三條所規定之專科醫師;除家庭醫學科及內科專科醫師外,新申辦之執行科別醫師,均應接受相關訓練通過後,始能取得辦理本方案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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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要如何申請重大傷病證明?
  1. 保險對象經特約醫療院所醫師診斷確定屬於公告之重大傷病時,即可檢具重大傷病證明申請書、醫師開立30日內的診斷書正本、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反面影本(如現場臨櫃申請者,請攜帶健保卡),向健保各業務組提出申請。
  2. 洽詢醫院如有代辦,可委由醫院代為申請。
  3. 民眾對重大傷病有疑義,可洽詢轄區健保業務組:
     臺北業務組:(02)2348-6771、23486772、23486773
           臺北市公園路15號之1號5樓
     北區業務組:(03)4339111轉3304,專線:03-4381825
           中壢市中山東路3段525號
     中區業務組:(04)22583988轉6733
           407 台中市西屯區市政北一路66號。
     南區業務組:(06)224-5678轉1331
           台南市公園路96號
     高屏業務組:(07)323-3123轉8210
           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二路157號
     東區業務組:(038)833-2111轉225
           花蓮市軒轅路36號
     
 
 
 
更新日期:2013/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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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常產及剖腹產都屬於給付範圍,但若非經醫師判定之剖腹產,則以定額方式給付醫療費用。


  • 前胎剖腹產之孕婦,原則上仍應優先嘗試自然生產,惟經醫師專業判斷不適合嘗試自然生產,或因自然生產不成,經醫師判定而實施之剖腹產,得予給付。非經醫師判定而自行要求施行之剖腹產,則以定額方式給付醫療費用,超出部分由保險對象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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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適用連續處方箋之慢性病種類,目前規定有100種︰
   包括高血壓、糖尿病、精神病、癲癇、哮喘、慢性肝炎、腦血管病變、關節炎、癌症藥物追蹤      治療、心臟病、痛風、慢性腎臟炎等。

   2.為利病情穩定需長期服用相同藥品之慢性病患者就醫取藥,如經特約醫療機構醫師確認慢性病      病情穩定,僅須長期使用同一處方藥品調劑(第1、2級管制藥品除外),就可以開立連續處方    箋,由病患於原就醫之醫院、診所或至健保特約藥局調劑領藥。連續處方箋有效期間依各該處      方箋給藥日數計,至多九十日,可以分次調劑,每次調劑至多給三十日以內的用藥量。此外,      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每次給藥二十八天以上者,可免除藥品部分負擔。

 
 
 
更新日期:2013/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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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同一診斷,需連續施行下列特殊服務項目治療時,稱為「同一療程」。

一、同一療程的服務項目︰

(一)西醫

(1)簡單傷口,二日內之換藥。

(2)自首次治療日起三十天內,六次以內之治療:復健治療、皮症照光治療、非化學治療藥物同一針劑之注射、術後拆線、尿失禁電刺激治療、骨盆肌肉生理回饋訓練、肺復原治療。

(3)自首次治療日起三十天內之治療:血液透析(洗腎)治療、精神疾病社區復健治療、精神科心理治療、精神科活動治療、精神科職能治療、癌症放射線治療、高壓氧治療、減敏治療、居家照護。

(4)自首次治療日起至次月底前,六次以內治療:9歲(含)以下兒童之西醫復健治療。

(二)牙醫 

(1)自首次治療日起三十天內,六次以內之治療:同牙位治療性牙結石清除、同牙位牙體復形(補牙)、同牙位拔牙治療。

(2)自首次治療日起六十日內之治療:牙醫同部位之根管治療。

(三)中醫
自首次治療日起三十天內,六次以內之治療:針灸、傷科及同一診斷需連續治療之脫臼整復。

二、就醫程序︰病患初次診治辦理掛號時,於健保卡註記一次就醫記錄,繳交一次部分負擔費用,同療程第二次後(含第二次)之治療,不必再於健保卡註記一次,而除復健治療(簡單-中度物理治療)及中醫傷科外,病患也不必再繳交部分負擔費用。
 

三、其他注意事項︰病患於診療過程中,因病情變化,無法繼續原訂的治療處置,由醫師重新診治時,則不屬同一療程範圍,請按一般就醫程序掛號就診。

 
 
 
更新日期:2013/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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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對象發生疾病、傷害或生育事故時,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門診或住院診療的服務。但下列項目不在健保的給付範圍。

(1)依其他法令應由政府負擔費用的醫療服務項目。

(2)預防接種及其他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的醫療服務項目。

(3)藥癮(含酒癮、煙癮)治療、美容外科手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預防性手術、人工協助生殖技術、變性手術。

(4)成藥、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

(5)指定醫師、特別護士及護理師。

(6)血液。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的輸血,不在此限。

(7)人體試驗。

(8)日間住院。但精神病照護,不在此限。

(9)管灌飲食以外的膳食、病房費差額。

(10)病人交通、掛號、證明文件。

(11)義齒、義眼、眼鏡、助聽器、輪椅、拐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的裝具。

(12)其他由保險人擬訂,經健保會審議,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診療服務和藥物。

 
 
 
更新日期:2013/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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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五條規定各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如下:
一、 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以其服務機關、學校、事業、機構、雇主或 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
二、 第三類被保險人,以其所屬或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水利會或漁會為 投保單位。
三、 第四類第一目被保險人,以國防部指定之單位為投保單位。
第四類第二目被保險人,以內政部役政署為投保單位。
第四類第三目被保險人,以法務部及國防部指定之單位為投保單位。
四、 第五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以其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為投保單位。但安置於公私立社會福利服務機構之被保險人,得以該機構為投保單位。
五、 第六類第二目被保人及其眷屬,經徵得共同生活的其他類被保險人所屬投保單位同意後,以其為投保單位;但保險費應依地區人口身分分別計算。
六、 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公民營事業、機構的受僱者,及其他有一定雇主的受僱者,退休後無職業且無配偶或子女可依附投保者,得以第六類第二目身分參加本保險,並經徵得原投保單位同意,得以原投保單位為投保單位;但是保險費應依地區人口保險費分別計算。
七、 第六類第二目被保險人設籍於政府立案的宗教機構者,得以該宗教機構或所屬當地宗教團體為投保單位。
八、 在政府登記有案的職業訓練機構或考試訓練機構之第六類保險對象,應以該訓練機構為投保單位。但接受訓練未超過3個月者,得在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
九、 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公、民營事業機構,及其他有一定雇主的被保險人,因故留職停薪,經徵得原投保單位同意,可以由原投保單位以原投保金額等級繼續投保。
十、 保險對象沒有喪失原有投保資格,從事不超過三個月的短期性工作時,可以原投保資格在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
十一、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除可自行成立投保單位外,亦得以所屬公會為投保單位。
十二、 持有居留證明文件之在學僑生,外籍生以就讀學校為投保單位。

 

 
 
 
更新日期:2013/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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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費用之部分負擔要如何計算

(一)住院費用是以病房種類及住院日數規定不同的部分負擔比率,即使用急性病房之部分負擔比率高於慢性病房。其目的是希望民眾生病住院時,過了急性期,就應該轉入慢性病房或回家療養。住院費用部分負擔比率如下:

病房別

部分負擔比率

5%

10%

20%

30%

急性病房

---

30日內

31~60日

61日以後

慢性病房

30日內

31~90日

91~180日

181日以後

(二)全民健康保險對象住院醫療費用自行負擔金額上限,102年調整如下
   (1)因同一疾病每次住院部分負擔上限︰31,000元。
   (2)全年住院部分負擔上限︰52,000元。
    前列住院部分負擔上限之適用範圍,以保險對象於急性病房住院30日以下或慢性病房住院180日以下
    所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為限,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不予給付之項目。

(三)
本規定自95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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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對於門診費用部分負擔,原則上規定採定率方式繳納,惟為方便施行,目前門診費用部分負擔金額,以定額方式收取。

負擔金額說明如下︰

1.門診基本部分負擔

類型

基本部分負擔

醫院層級

西醫門診

急診

牙醫

中醫

經轉診

未經轉診

醫學中心

210

360

450

50

50

區域醫院

140

240

300

50

50

地區醫院

50

80

150

50

50

診所

50

50

150

50

50

註:1.凡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門診就醫時不論醫院層級,基本部分負擔費用均按診所層級收取50元。
2.門診手術後、急診手術後或住院患者出院後1個月內之第一次回診,及生產出院後6週內第一次回診,視同轉診,並得由醫院自行開立證明供病患使用。
2.門診藥品部分負擔

藥費

部分負擔費用

100元以下

0元

101~200元

20元

201~300元

40元

301~400元

60元

401~500元

80元

501~600元

100元

601~700元

120元

701~800元

140元

801~900元

160元

901~1000元

180元

1001元以上

200元

3.門診復健(含中醫傷科)部分負擔
如果您有在門診進行復健物理治療或中醫傷科治療,那麼同一療程自第2次起,每次只須自行負擔50元(復健物理治療「中度-複雜」及「複雜」治療除外)。
4.住院部分負擔
您在健保特約醫院住院,須自行負擔的住院費用如下:

病房別

部分負擔比率

5%

10%

20%

30%

急性病房

--

30日內

31-60

61日以上

慢性病房

30日內

31-90

91-180

181日以上

 

註1:如果您是因為同一疾病,在急性病房住院30天之內,或在慢性病房住院180天之內,所支付的部分負擔有上限規定。上限額度每年公告一次,例如自102年1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期間,因同一疾病在急性病房住院30天之內,或在慢性病房住院180天之內,每次住院的部分負擔上限為31,000元,全年住院的部分負擔上限為52,000元。超過全年上限部分,可於次年申請核退。

註2:若要查詢最近兩年住院部分負擔上限金額或如何辦理核退醫療費用,可點選:2-9.自墊醫療費用核退。。

核退辦法:填寫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並檢付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表,向健保署各分區業務組提出申請。(申請書可到健保署櫃台或從全球資訊網下載,首頁/一般民眾/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簡介及申請相關表單)。

(二)免除部分負擔的對象包括:

1.可免除所有部分負擔者:

(1)重大傷病、分娩及於山地離島地區就醫者。

(2)經離島地區院所轉診至台灣本島當次之門診或急診者。

(3)健保IC卡上註記「榮」字的榮民、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

(4)健保IC卡上註記「福」字的低收入戶。

(5)3歲以下兒童。

(6)登記列管結核病患至指定特約醫院就醫。

(7)勞保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就醫。

(8)持「油症患者就診卡」或健保IC卡上註記「油症」身分之多氯聯苯中毒者(以下稱油症患者):第一代油症患者之門、急診及住院;第二代油症患者之門、急診就醫。

(9)百歲人瑞。

(10)同一療程,除了第一次診療需要部分負擔外,療程期間內都免除門診基本部分負擔(復健物理治療及中醫傷科除外)。

2.可免除藥品部分負擔者:

(1)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開藥28天以上)者【衛生署公告之慢性病包括高血壓、糖尿病等100種,本署全球資訊網查詢路徑:一般民眾/健保醫療服務/慢性病連續方箋】。

(2)接受牙醫醫療服務者。

(3)接受全民健保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所規定之「論病例計酬項目」服務者。

3.可免除門診復健部分負擔者:

(1)實施的復健物理治療屬於「中度-複雜治療」,也就是實施中度治療項目達3項以上,而且合計時間超過50分鐘,如肌肉電刺激等14項。

(2)實施的復健物理治療屬於「複雜治療」,需要治療專業人員親自實施,如平衡訓練等7項。限復健專科醫師處方。

 

 
 
 
更新日期:201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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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負擔:就醫自付額

就是保險對象至健保特約醫療院所就醫時,必須負擔一小部分醫療費用。實施部分負擔的理由有下列三點:

  1. 為喚醒民眾對醫療費用之正確認識,審慎使用醫療資源,避免提高保險費或加稅負擔,全民健康保險本於珍惜醫療資源之精神,採行醫療費用部分負擔制度。冀望藉由部分負擔制度,鼓勵民眾審慎使用醫療資源,防杜醫療浪費及保險財務虧損,以利建立可長可久之全民健康保險制度。

  2. 目前醫療機構共分四級,分別為基層醫療單位、地區醫院、區域醫院及醫學中心。
    為了避免民眾遇有小病就湧向大醫院,因此規定赴基層醫療單位及地區醫院就醫者,基本部分負擔較輕,赴區域醫院及醫學中心就醫者,基本部分負擔較重。惟顧及民眾之負擔,凡重大傷病、分娩及預防保健服務,均免除部分負擔。
 
 
 
更新日期:2013/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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