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對象發生疾病、傷害或生育事故時,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門診或住院診療的服務。但下列項目不在健保的給付範圍。

(1)依其他法令應由政府負擔費用的醫療服務項目。

(2)預防接種及其他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的醫療服務項目。

(3)藥癮(含酒癮、煙癮)治療、美容外科手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預防性手術、人工協助生殖技術、變性手術。

(4)成藥、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

(5)指定醫師、特別護士及護理師。

(6)血液。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的輸血,不在此限。

(7)人體試驗。

(8)日間住院。但精神病照護,不在此限。

(9)管灌飲食以外的膳食、病房費差額。

(10)病人交通、掛號、證明文件。

(11)義齒、義眼、眼鏡、助聽器、輪椅、拐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的裝具。

(12)其他由保險人擬訂,經健保會審議,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診療服務和藥物。

 
 
 
更新日期:2013/07/02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中區聯醫病理中心 的頭像
    中區聯醫病理中心

    中區聯醫病理中心

    中區聯醫病理中心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