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醫病理中區服務中心
中區委託代檢業務諮詢窗口: 聯絡人:陳定安 經理 :王美滿 專員 0919-012959 電子信箱 : pathobiopsys@yahoo.com.tw 聯絡收檢專線: 04-22628519 中區服務中心: 402台中市南區東興路一段25巷8號 全方位/品質佳/效率高/服務好 健保局特約代檢機構~4501020028 統編:99959329 中區聯醫病理服務中心



多憑證網路承保作業(原網路加退保作業)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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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費用劃撥帳號變更:

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所提供之醫療費用劃撥帳號(應以負責醫師及醫事服務機構名義開立金融機構帳戶;屬法人之醫事服務機構,則以其機構名稱開立戶名;屬公立醫事服務機構,則以其機構名稱或國庫機關專戶名稱開立戶名)之銀行(分行)、戶名、帳號變動時,請填具「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變更費用劃撥帳號申請表」(加蓋醫事服務機構及負責醫師印章-須與原簽合約相符),並連同銀行存摺封頁影本,郵寄至本署轄區業務組醫務管理科辦理。

醫事機構名稱變更或負責人姓名變更(醫事機構代號及負責醫師不變):

應由負責人本人親自至本署轄區業務組辦理及填寫合約書末頁(2張)。需檢附文件:

(一)醫事服務機構其他資料異動申請表。

(二)醫事服務機構及負責醫師印章(大、小章)。

(三)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費用劃撥轉帳資料卡(加蓋醫事服務機構及負責醫師印章須與合約印鑑相符)。

(四)銀行存摺封頁影本。

(五)衛生主管機關新核發之開業執照、執業執照影本。

(六)統編證明。

合約印鑑變更:

應由負責醫師本親自至本署轄區業務組辦理及填寫合約書末頁(2張)。所須檢附文件

(一)醫事服務機構其他資料異動申請表。

(二)醫事服務機構及負責醫師印章(大、小章)。

(三)身分證正本及影本乙份。

(四)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費用劃撥轉帳資料卡(加蓋醫事服務機構及負責醫師印章-須與變更後合約印鑑相符)。

 

 
 
 
更新日期:2013/07/23

 醫事機構名稱變更或負責人姓名變更/合約印鑑變更/醫療費用劃撥帳號變更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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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合約規則

  • 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辦理終止合約時,可來函或親自前來本業務組辦理,惟函中應加蓋與原簽合約相同之醫療機構印信及負責醫師印鑑始予受理。
  • 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辦理歇業,經衛生主管機關副知後,將主動辦理終止合約。
 
 
 
更新日期:201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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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予續約:

  •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所定申請特約之資格條件。
  • 特約期間未受違約記點。
  • 特約期間曾受違約記點,經函知確已改善。
  • 特約期間曾受停止特約,期滿後經審查確已改善。
  • 依本法規定受罰鍰處分,其罰鍰業經繳清。
  • 未有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4條至第6條所定情事之一。
  • 未有欠繳保險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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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藥局申請表安全模組藥局專用卡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申請單號:

申請單位

□醫事服務機構     □聯合服務中心或聯絡辦公室

□鄉鎮公所或戶政單位  □聯合門診中心  □本局或各分區業務組

□衛生所        □健保特約藥局 □其他

申請單位名稱

 

申請單位代號

 

聯絡人

 

聯絡地址

□□□

聯絡電話

 

申請單位及負責人印章

傳  真

 

注意:

(請蓋原合約印鑑大小章)

e-mail

 

檢附資料

※文件影本依序後附

□讀卡設備證明單據 □毀損的安全模組

□郵政劃撥收據影本 □毀損的藥局專用卡

□原發安全模組

申請原因

□新簽約

1.新簽約 

○2.遷址或換負責人之新簽約

□首次發卡

□增加讀卡設備(附購買讀卡機證明影本)

□非刻意毀損換發(毀損的○安全模組卡 ○藥局專用卡)

□遺失補發(附郵政劃撥收據影本)

□未寄達補發,原申請日期       

刻意毀損換發 (毀損的○安全模組卡 ○藥局專用卡)

申請發卡數量

□安全模組

(片)

□藥局專用卡

1

若申請原因為” 毀損換發”或”遺失補發”,請務必在下列欄位逐一填寫” 毀損”或”遺失”的安全模組卡或藥局專用卡編號,以利本局後續處理,避免 貴單位權益受損。謝謝!

(請以正楷填寫,字體請勿潦草)                              

安全模組卡編號                                                      藥局專用卡編號

1.        2.       3.        4.       1.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以下資料由本局分區業務組人員填寫)

受理單位:          業務組

核准□安全模組數量:           (片)

核准□藥局專用卡量:1張

不核准原因:

                                

                               

                               

覆核

 

 

 

年 月 日

承辦人

 

 

 

   年 月 日

電腦建入

 

 

 

年 月 日

                 

註:1.安全模組卡若遺失或刻意毀損請檢附劃撥單據影本(帳戶: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18089434 費用500元/片)。

2.藥局專用卡遺失或毀損之辦理方式,依行政院衛生署之規定辦理。

   3.請寄至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業務組,地址:           電話:()

  4.使用注意事項:(1)安裝:確認安全模組裝妥,鎖緊機殼才可通電。

               (2)抽換:先關電源再開機殼抽換安全模組。

(3)注意:未關電源勿隨意開機殼,此情形易造成安全模組無法使用之鎖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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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模組申請表

申請日期:                    申請單號:

 


申請單位

 

 

   投保單位     聯合服務中心或聯絡辦公室

   醫事服務機構   聯合門診中心     署本部或各分區業務組

   鄉鎮市區公所  其他

 

申請單位名稱

 

申請單位代號

 

     聯絡人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申請單位及負責人印章

傳真

 

  

  

 

e-mail

 

檢附資料

※文件影本依            序後附

  

   讀卡設備證明單據     毀損之安全模組

   郵政劃撥收據影本      

   其他

申請原因

  

新設置讀卡設備 增加讀卡設備

   遺失補發      毀損換發

   未寄達補發,原申請日期

          

申請發卡數量

         (片)

      若申請原因為“遺失補發”或“毀損換發”,請務必在下列欄位逐一填寫“遺失”或“毀損”之安全模組編號,以利本署後續處理,避免貴單位權益受損。謝謝!(請以正楷填寫,字體請勿潦草)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以下資料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分區業務組人員填寫

受理單位:

     承辦人             單位主管

 

 

 

                  

 

核准數量:         (片)

不核准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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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IC卡建置計畫」之申請「安全模組」作業規範

一、規範目的

為因應投保單位或相關單位提供服務於保險對象,而設置讀卡設備及申請新增、補、換發安全模組之需,特訂定本規範。

二、適用對象

(一)新設置簡易型讀卡設備(更新機),申請新發安全模組者。

(二)增加簡易型讀卡設備(更新機),申請增發安全模組者。

(三)因遺失而申請補發安全模組者。

(四)因毀損而申請換發安全模組者。

三、申請資格

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或轄區業務組同意之投保單位或相關單位

四、發放作業

(一)申請單位應填寫「安全模組申請表」(如后附)並檢附購置簡易型讀卡設備(更新機)證明,寄送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轄區業務組申請。

(二)遺失或毀損申請補換發者,需繳付工本費每張500元整,以郵政劃撥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帳戶,帳號:18089434,劃撥收據影本請附於申請表寄送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各轄區業務組(因毀損申請補換發者,應將毀損之卡片一併繳回)。

(三)申請書檢附之簡易型讀卡設備(更新機)購置證明,應限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委託第三公正團體驗證合格之讀卡設備製造廠商出具之證明,其內容應包括購置讀卡設備日期及數量,並經廠商蓋章。

五、發放數量

新、增發者以不超過購置簡易型讀卡設備(更新機)之數量為原則;遺失或毀損者補、換發數量,以不超過遺失或毀損數量為原則。

六、發放時程

自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轄區業務組受理申請日起10日內(不含例假日)寄發申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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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設備異動

 

*

 

  • 應報備之特殊設備項目:
設備代碼 設備名稱 設備代碼 設備名稱
01 核磁共振斷層掃描儀 51 血液透析機(併洗腎治療床報備)
02 電腦斷層攝影掃描儀 52 高壓氧
03 放射性同位素治療設備 53 骨質密度測定儀
04 放射性同位素診斷設備 54 二氧化碳鐳射設備
05 高能遠距放射治療設備 55 自動生化分析儀
06 高震波碎石裝置 56 血管攝影X光機
07 準分子雷射血管成型術系統 57 乳房X光攝影
08 帕瑪司卡特球狀冠狀 58 冷凍治療機
09 準分子雷射屈光性角膜切除術設備 59 彩色超音波
10 冠狀動脈旋轉研磨鑽 60 心導管設備
11 正子斷層掃描造影設備 61 染料鐳射碎石
    62 尿流動力學檢查儀
 
  • 報備方式:請具文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郵寄至本署各分區業務組辦理。
  • 報備所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包括:
    • 特殊設備購置證明影本。
    •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核准登記文件影本。
    • 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文件影本。
    • 特殊設備使用執照、特殊設備操作執照(非經原子能委員會核准裝署者免附)影本。
    • 執行醫事人員之執業執照及證書影本。

 

 
 
 
更新日期:2013/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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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床異動

病床異動

  •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病床異動(新增或減床)時,應事先報經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設置後,另備齊相關資料向各分區業務組報請備查;嗣後,視業務需要辦理不定期實地訪查。。註:另醫院如有申請單一劑量藥事服務作業病床,於每次變更病床時,將核算其單一藥事人力,再憑核定單一劑量病床數。
  •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保險病房之設置,應符合「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之規定。
 
 
 
更新日期:2013/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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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異動

醫事人員異動

 

*

 

  • 負責人變更(公立及醫療法人;其他醫事服務機構):負責醫師、負責藥事人員(藥師、藥劑生)、其他負責醫事人員(護理人員、放射醫事人員、檢驗醫事人員)
  • 執業醫事人員變更:醫師、藥事人員、復健治療人員(物理治療人員、職能治療人員、聽力檢查人員、語言治療人員)、呼吸治療人員、護理人員…
  • 報備支援醫師
  • 報備代理醫師及休診
  1. 負責人變更
    • 公立及醫療法人醫事服務機構負責人變更(醫事機構代號不變)
      • 檢附文件:
        • 開業執照影本
        • 負責醫師執業證明文件:執業執照、身分證、醫師證書等正反面影本、有效期限內之專科醫師證書影本(無者免附)
        •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印信(印鑑)卡
        •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變更費用劃撥帳號申請表
        • 同意書
      • 辦理投保單位變更負責人。
    • 其他醫事服務機構負責人變更:負責醫師、負責藥事人員、其他負責醫事人員
      • 原醫事機構應辦理歇業並終止健保合約
      • 新醫事機構視同新設立,須於開業執照核發日起15個工作天重新提出特約申請
      • 應檢送文件與申請新特約相同
      • 投保單位成立申報事宜
  2. 執業醫事人員變更
    • 醫師(專任):為簡化行政作業,本署逕依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醫事人員異動資料轉檔載入醫事人員檔。
    • 其他醫事人員:除填具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醫事人員異動申請表乙份(1式2聯),另依醫事人員別須備文件如下:
      • 專科醫師:需檢附有效期限內之專科醫師證書影本(需報備專科為二代醫療系統之29類專科)
      • 藥事人員:執業執照、藥師(生)證書及身分證等正反面影本
      • 復健治療人員:
        • 物理治療人員:執業執照、物理治療師(生)證書及身分證等正反面影本
          註:至少應有1名物理治療師具有2年執行業務之經驗。
        • 職能治療人員:執業執照、職能治療師(生)證書及身分證等正反面影本
          註:至少應有1名職能治療師具有2年執行業務之經驗。
        • 聽力檢查人員: 
          1. 有執業登記:執業執照、聽力師證書及身分證等正反面影本。
          2. 於103年1月23日前符合聽力師法應考資格者:應檢附聽力師法第二條或第五十八條第一項之相關文件。
        •  語言治療人員: 
          1. 有執業登記:執業執照、語言治療師證書及身分證等正反面影本。
          2. 於102年7月2日前符合語言治療師法應考資格者:應檢附語言治療師法第二條或第五十八條第一項之相關文件。
        •  耳鼻喉科之語言治療師不列計名額。
      • 呼吸治療人員:
        • 執業執照、呼吸治療師證書及身分證等正反面影本
        • 呼吸照護居家照護部分:除前述資料外,另需具有2年(含)以上臨床呼吸治療工作經驗(不含6個月訓練期間,檢附資料如醫院在職證明等)。
  3. 報備支援醫師:
    •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師至其他特約院所執行業務,依其他法令應報經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者,應於報准後始得提供本保險醫療服務。
    • 特約醫院及診所不得擅自派醫師至該特約醫院及診所以外之場所為保險對象提供診療服務。
    • 本署將逕依衛生主管機關支援核備函副本登錄或衛生福利部轉檔支援資料,原則毋需另行檢具書面文件報備。
  4. 報備代理醫師及休診: 
    • 逾30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負責醫事人員因故不能執行業務超過30日,除已依其他法令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者外,應自逾三十日之日起十日內,報請保險人備查。報備事項如有變更時,亦同。

 

 
 
 
更新日期:2013/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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