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發布

 
一、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病理科(臨床病理)專科醫師
    甄審(以下簡稱專科醫師甄審),特訂定本原則。
二、醫師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參加病理科(臨床病理)專科醫師
    甄審:
  (一)凡在臨床病理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完成三年以上之病理科(臨床病
        理)臨床訓練,並取得該醫院訓練期滿之證明文件者。
  (二)非參加解剖病理及臨床病理綜合訓練者:已取得解剖病理、內科
        、家庭醫學科及小兒科專科醫師證書,並在臨床病理專科醫師訓
        練醫院完成二年以上臨床病理臨床訓練,取得該醫院訓練期滿之
        證明文件者(九十二年以後進入訓練課程者,應符合衛生署PGY1
        課程相關規定並取得證明始得報考)。
  (三)參加解剖病理及臨床病理綜合訓練者:凡在臨床及解剖病理科專
        科醫師訓練醫院完成三年以上之臨床病理訓練,並取得該醫院訓
        練期滿之證明文件者。
  (四)領有外國之病理科(臨床病理)專科醫師證書,經本署認可者。
  (五)醫學院畢業取得醫師執照及生命科學領域之博士,在臨床病理專
        科醫師訓練醫院完成三年以上臨床病理訓練,並取得該醫院訓練
        期滿之證明文件者。
    前項第一款病理科(臨床病理)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於本署依規定辦
    理認定前,依台灣臨床病理醫學會認可之醫院為之。
三、專科醫師甄審分筆試、實地測驗及口試三部分,筆試、實地測驗及口
    試均及格者為合格。筆試或實地測驗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
    不及格者,筆試及實地測驗及格成績得保留二年。
    領有外國病理科(臨床病理)專科醫師證書,參加專科醫師甄審者,
    得免筆試,但仍須參加實地測驗及口試。
    因故喪失專科醫師資格,重新參加專科醫師甄審者,得免筆試,但仍
    須參加實地測驗及口試。
四、臨床病理專科醫師甄審,筆試及實地測驗採用選擇題,以中、英文方
    式命題,其內容範圍如下:
  (一)臨床血液學。
  (二)臨床生化學。
  (三)臨床鏡檢學。
  (四)臨床微生物學。
  (五)臨床血清免疫學。
  (六)臨床免疫血液學。
  (七)臨床實驗室管理。
  (八)檢驗醫學倫理。
  (九)病患安全與其他。
    口試由五位以上口試委員主試,其內容如筆試範圍。
五、專科醫師甄審成績採百分法計算,筆試及實地測驗成績以六十分為及
    格;口試成績以全部口試委員評分總分平均滿六十分為及格。
六、專科醫師甄審每年辦理一次,其報名日期、筆試及口試日期、地點及
    有關事項,於辦理前二個月前報署備查後公告之。
十、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應於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六
    年內,參加下列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積分達一八0點以上(百分之
    五十以上應為台灣臨床病理醫學會之相關活動積分)。
  (一)在醫學院及相關院系教授臨床病理相關學科者,每小時得積分一
        點。
  (二)具醫學院及相關院系講師以上資格在教學醫院擔任實習及住院醫
        師臨床訓練者,每年得積分五點。
  (三)參加臺灣臨床病理醫學會(以下簡稱學會)舉辦之繼續教育課程
        每小時得積分一點;授課者每小時得積分一點。
  (四)參加國際性臨床病理相關醫學會,每次得積分十點。
  (五)參加學會年會每次得積分八點;參加學會地方會每次得積分八點
        。
  (六)在學會舉辦之學術研討會發表特別演講者,每次得積分五點,擔
        任主持人者,每次得積分一點;在學術研討會發表論文,第一作
        者每次得積分二點,第二作者得積分一點。
  (七)參加教學醫院或醫學院舉辦之臨床病理相關繼續教育課程,經本
        署認定者,每小時得積分一點,但每次不得超過四點;授課者每
        小時得積分一點。
  (八)參加學會認定之國內外長短期進修,短期訓練課程比照該課程學
        分計算,但不得超過五點,長期訓練課程三個月得積分五點,半
        年得積分十點,一年得積分二十點。
  (九)在學會認定之醫學雜誌發表論文,每篇第一作者及通信作者得積
        分五點,其他作者得積分一點。
    前項第七款至第九款所定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認定,於委託專科醫
    學會辦理專科醫師甄審初審工作或展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先行查
    核工作時,由專科醫學會為之。
    於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前,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者,
    得依修正前第一項規定,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積分達一00點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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