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病理機構應符合標準
項目 |
標準 |
備註 |
壹、機構條件 一、設施 二、人員
三、醫療業務及設備
四、品質管制
五、指定項目品質評估 |
設置獨立之解剖病理部門。 應有病理科(解剖病理)專科醫師及切片技術員各三人(含)以上。 外科病理標本平均一年應有六千例以上。 細胞診斷標本平均一年應有五千例以上。 每年需執行病理解剖(院內或院外合作計畫)五例(含)以上,且有完整之解剖報告紀錄。 應有病理組織切片設備如脫水機、包埋機、切片機及染色設備等。 應有冰凍切片設備及報告紀錄。 應有雙目顯微鏡及對看顯微鏡至少各一台(含)以上。 與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公立醫院訂定建教合作合約。 除在該機構施教外,並使用與教學醫院合作之場所、病例、設備等施教。 與訂有建教合作合約醫院互派住院醫師至對方訓練。 應有品質管制措施如特殊染色之品管等,並應依醫療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作成紀錄保存備查。 左列項目經評估符合水準: 切片建檔保存狀況。 病理報告建檔保存狀況。 大體病理標本建檔保存狀況。 品質管制紀錄。 臨床病理討論會等教學紀錄。 廢棄檢體及有毒藥品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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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項目 |
比照病理科(解剖病理)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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