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門診,是否有限制醫師處方給藥天數?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的規定,健保處方用藥每次以不超過7日份用量為原則,對於符合本保險慢性病範圍之慢性病人,按病情需要,一次得給予30日以內之用藥量。但診治醫師仍得依病患病情與臨床治療需要,決定適當之處方用藥天數,本署向來尊重醫師專業決定。所以,醫師可以參據上述說明,依病患病情治療需要及臨床專業決定適當之給藥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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