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科審查注意事項

(一)手術病患因病情需要予以備血未使用時,備血之交叉試驗以不超過兩次為原則,並應附檢驗報告,申報費用時須註明「備用血」。備用之輸血套以一副為原則。

(二)傷口之處置、換藥之審查原則:

1.多處傷口之處置、換藥,其傷口面積之計算,係將全身劃分為頭頸部、軀幹、四個肢體共六區,同一區域之傷口長度或面積應併計核算。

2.診斷為燒傷之個案,應註明燒傷之部位、種類、嚴重度,佔體表面積百分比或總面積(平方公分)。(99/4/1)

  1. 燒傷門診病患之處置、換藥燒燙傷部分:(97/5/1)

(1)申報時需註明部位(範圍)、時間、原因、嚴重度。
(2)小範圍燒燙傷:25平方公分以內小面積之第1度及第2度燒燙傷第1次及第2次以48001C申報,第3次以後以48013C申報,但適用全身分6區,可分開申報。(99/4/1)
(3)大範圍燒燙傷:應為傷口大於25平方公分或嬰兒大於0.5%TBSA(Total body surface area),已達第二度燒燙傷範圍,及附上清晰之照片,才可以48014C申報,之後以48018C申報,但不可超過4次,如須延長應繪圖詳加說明及附照片,第5次以後以48013C申報。

4.燒傷患者申請重大傷病,應檢附燒傷體表面積之圖示。

5.燙傷換藥面積在手術後加大,依實際情形申報必須附詳細照片。(99/4/1)

 

6.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淺部與深部之分際,創傷深及肌肉神經時,為深部複雜創傷處理;未涉及肌肉神經者,為淺部創傷處理。

(三)為達手術最終目的過程中之各項切開、剝離、摘除、吻合、切片、縫合、灌洗等附帶之手術及處置,不另給付。

(四)凡門診可行之小手術,原則不得住院,如有特殊狀況,應註明原因。

(五)經同一刀口施行手術時,附加非治療必須之其他手術,不另給付。

(六)手術過程用於灌洗之藥品如balance salt solution及physiologic irrigating solution等,應包含於手術之一般材料費內,不另給付。

(七)重要部位(如臉部)或功能部位(如手部關節)以外部位之植皮,以分層皮膚移植(Split thickness skin graft)為原則。

(八)支付標準表中急診定義及適用範圍第十二條之規定:生命徵象不穩定或其他可能造成生命危急症狀者。以適用本條規定,申報急診加成時,應註明病情緊急處理之原因、必要性。

(九)靜脈曲張手術之審查原則:

1.大隱靜脈系(A):

(1)大隱靜脈、股靜脈瓣逆血--單側以69014B,雙側以69015B給付。

(2)穿通枝逆血--單側以69019B、雙側依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規定辦理。

(3)a+b--單側以69019B×1+69014B×1/2--雙側依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規定辦理。

2.小隱靜脈系(B):小隱靜脈、膝靜脈瓣逆血,單側以69014B,雙側以69015B給付。

3.(A)+(B):單側以69016B給付,雙側以69017B給付。

(十)尿毒症病人行動靜脈廔管成形術,使用自體血管與人工血管行吻合術者,以69032B(末稍血管修補及吻合術)列報。

(十一)髮線以內之頭部受傷,不屬臉部創傷,應依傷口實際深淺情形列報費用。

(十二)列報臉部創傷縫合術48024C項,原則須檢附患者手術前後之照片(包括整個臉部之輪廓,遮住眼睛),如執行有困難時,則於病歷繪圖詳細記載大小及部位代替照片。

(十三)脂肪瘤或腱鞘囊腫摘出術之申報原則:

1.脂肪瘤如在皮下以62010C皮下腫瘤摘除術申報,脂肪瘤如在深層(如肌肉等)得以肌肉層或深部組織腫瘤切除術(62009C)項申報,超過10CM以上得以75602C(腹壁腫瘤切除術,良性)項申報同時須檢附患者手術前後之照片,如執行有困難時,則於病歷繪圖詳細記載大小及部位代替照片。

2.腱鞘囊腫則以64087C(腱鞘囊摘出術,液囊腫摘出術)項列報。

(十四)清潔傷口(clean wound)之換藥,每日以不超過一次為原則,有開放性引流管(open drainage)之傷口或感染性傷口(infected wound)則由審查醫師依個案病情專業認定。

(十五)褥瘡傷口之換藥,按傷口大小及實際處理情形申報。

(十六)原則所有手術切除標本均應有病理檢查報告,該送標本作病理檢查而未送者,得不予給付手術費。

(十七)肛門切除後治療(每次)(49004C),如為直腸癌手術傷口未縫合併有感染則以49004C申報,傷口縫合而無感染則以48013C申報。

(十八)頭皮腫瘤於髮線以內按83048C頭皮腫瘤申報。

(十九)同一療程外科換藥,注射及口服抗生素使用原則:

1.依傷口情況,針劑以第一次傷口處理且懷疑其有細菌感染情形為原則,第一線口服抗生素以三天為限,如有必要延長使用之,以不超過七天為限。

2.Danzen、Varidase等消腫劑,挫傷腫大可使用,如係外傷縫合或手術則不須使用,使用期間以一星期為原則。

(二十)急診手術應於手術記錄單詳述急診手術理由。

(二十一)灌食管套之使用應符合適應症,並以每週給付一付為原則。

(二十二)一公分以上之膿瘍,以切開排膿(51020C)申報。

(二十三)頸部良性腫瘤切除(64116B)與皮下腫瘤摘除(62010C)申報原則:以病歷及病理報告為依據,腫瘤位於皮下者,以皮下腫瘤摘除術(62010C)申報;深部頸部腫瘤以簡單頸部良性腫瘤切除(64116B)申報。

(二十四)處理傷口含拔指甲者,以淺部創傷處理(48001C)申報;單純拔趾甲者,則以(56006C)申報

(二十五)彈性繃帶之使用原則,同一次門診或住院,同一部位以一次用量之兩倍為上限。

(二十六)周邊血管杜卜勒氏血流測定(18008B)之適應症:

1.周邊動脈血管阻塞疾病(PAOD):周邊動脈阻塞時,需每隔六至八小時檢查下肢循環血流情形,以協助診斷何時該血管手術或作截肢手術。

2.使用主動脈弓氣球幫浦輔助器(IABP)者:主動脈內氣球幫浦從腹股動脈插入,該側下肢動脈需時時監測其血流情形,以免下肢動脈阻塞,及使用血管擴張藥物。

3.使用體外循環維生系統(ECMO)者:體外循環維生系統一般由兩側腹股動靜脈插入,該側下肢動脈需時時監測血流情形,以免下肢動脈阻塞其而不知,造成合併症。

4.其他:如四肢下肢動脈插動脈導管監測血壓,或心導管檢查後一天內,或心臟衰竭造成低心輸出量,以致末端循環不良者,皆需監測四肢血流杜卜勒測定。

有前述之病況者,執行次數,得視病情需要,由審查醫師專業判斷。

(二十七)RH(D)型檢查(11003C)之適應症,依中華民國民國輸血學會左列建議辦理為原則:

1.輸血前檢查及產科病人Rh0(D)檢查,宜依現行支付標準規定辦理。

2.其餘病患不得申報。

(二十八)腹腔穿刺(29017C)申報區別:(95/12/1)

腹腔穿刺(29017C):

診療內容:利用理學檢查或超音波指引下做腹水抽吸之診斷或治療用。

適應症:肝硬化、肝癌、卵巢癌、腹內膿瘍、外傷等。

費用申報時應檢附之資料:腹水之生化或細胞學檢查報告。

(二十九)隱睪症合併開放性腹膜鞘狀突時,仍應以隱睪丸固定術(78607C、4550點)申報。

(三 十)申報肌腱修補術tendon repair時,須於手術紀錄單內詳載手術部位之肌腱名稱,並應檢送手術前、後照片,以憑核付。照片費用應含於該項手術內。

(三十一)軟組織良性腫瘤切除術,大或深(64208C)之明確規範為,其軟組織良性腫瘤應大於十五公分或深及肌膜層。

(三十二)1.乾淨清潔的傷口(clean wound,不論是外傷或是手術後的傷口)之處理原則:以2天(含)以上換藥一次為合理。

2.不乾淨或不清潔的傷口(unclean wound)之處理原則:包括開放性引流或感染性傷口之處理,以每一天最多申報一次為原則,但需由外科審查醫師依個案情況做專業之認定。

(三十三)淺部創傷之第二次處理(48027P)、深部創傷之第二次處理(48028P),係指病患在同一診所執行首次淺部或深部創傷之處理(含縫合、接紮、擴創)後,經專業醫療判斷,傷口需再次施行縫合、接紮、擴創等處理時,方可申報第二次淺部或深部創傷之處理,且須於病歷上詳細記載處理過程及照片,而施行一般換藥,則依該創傷處置之相關「手術、創傷處置及換藥」診療項目,視其實際施行項目擇一申報。(97/5/1)

(三十四)深部複雜之外傷縫合附照片說明之。(97/5/1)

(三十五)Danzen、Varidase等消腫劑,如係外傷縫合或手術不須使用。(97/5/1)

(三十六)扳機指手術應需附手術前及術後照片,如無照片則應詳加說明,以利審查。(97/5/1)

(三十七)深部縫合如申報48033C、48034C或48035C,需附手術紀錄,並需附照片。(97/5/1)

(三十八)施行內痔結紮(74417C)手術之審查原則: (97/5/1)
1.應檢具手術同意書及正式手術紀錄。
2.施行內痔結紮手術兩次時間至少應間隔二星期以上。
3.以半年為一療程,施行該項手術1個月不應超過2次,2個

月不超過3次,半年內最多不超過3次。
4.兩次手術時間至少應間隔二星期以上,經六週評估,仍有反

覆發作者,建議仍應接受手術切除。

(三十九)同一部位拆線當次不得再申報換藥,如有特殊情形,應詳加說明。(9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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