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 因應健保局代檢新修正規定,申報模式-如下表: 請醫療院所務必配合執行,以免影響日後,健保費用的申請與核付:  

新修正規定

委託代檢單位(貴院)

接受代檢單位(本科)

醫令調劑欄位-

2

3

委託其它醫事機構代()

接受其它院所委託代()

醫令類別

2

4

診療明細申報費用

不計價-0

健保門診交付檢驗
處方箋

請院所送檢前,請和病理委託單一起檢附.

填報資料無誤
受理並交付本院申報組作業

醫事代號及名稱/診治醫師代號
該病患姓名/卡號/就醫日期/身份證號碼

請貴院()於第16欄位--輸入代檢單位
醫事代檢名稱::聯醫病理中心機構代號:4501020019

若有疑問,附件參考或洽本科-再行回覆說明(目前健保局尚未強制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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