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 因應健保局代檢新修正規定,申報模式-如下表: 請醫療院所務必配合執行,以免影響日後,健保費用的申請與核付:
新修正規定 |
委託代檢單位(貴院) |
接受代檢單位(本科) |
醫令調劑欄位- |
填2 |
填3 |
委託其它醫事機構代(轉)檢 |
接受其它院所委託代(轉)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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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令類別 |
填2 |
填4 |
診療明細—申報費用 |
不計價-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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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門診交付檢驗 |
請院所送檢前,請和病理委託單一起檢附. |
填報資料無誤 |
醫事代號及名稱/診治醫師代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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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貴院(所)於第16欄位--輸入代檢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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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疑問,附件參考或洽本科-再行回覆說明(目前健保局尚未強制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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