診所申請:新設立開業、遷址、增減樓層、變更負責醫師應注意事項:
行 前 作 業 |
1. 設立診所前,請先向公會領取或自行上本會網站下載開業準備須知及申請書表,並詢問相關開業法規。 2. 診所名稱:請先向原臺中市(04-23202009)、縣公會(04-25222411),或衛生局醫事管理科,查詢名稱是否重覆及合宜,且不可侵犯商標專用權。 3. 市招應符合醫療法第85條規定,並可登載疾病名稱、診療項目、檢查及檢驗項目、醫療儀器及完成人體試驗之醫療技術及醫療費用等。 4. 診所之區別(如西區)、設置樓層應於填寫資料時填寫清楚。 5. 租賃契約書應由建物所有權人和負責醫師共同簽具。如所有權人1人以上,全部之所有權人應共同具名。如出租人非建物所有權人,則須出具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 6. 診所應完成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合約,如遷移者應完成換約手續。 |
建物 |
7. 內部設備圖應自行丈量後標示長、寬(以公尺為單位),無須換算為坪;計算加總後,不得超出測量成果圖面積,並需標示設置用途(例:診療室、候診室、觀察床、調劑室、手術室)。 8. 房屋違建、增建部分、花臺、陽臺、平臺、騎樓、登載用途為停車場、防空避難室、天井不得申請營業使用,需以固定牆隔離(隔到天花板),但可留門進出,營業時將門關上。 9. 確認診所是否為供公眾建築物: 供公眾建物:需請專業技師申請室內裝修許可證(向台中市建築師公會(民權路102號9樓04-22221991~9)申請) 非公眾建物:須備有建物地號,向都發局檔案室申請。 10.是否有更動建物主架構:檢視方法: 1.可攜建物使用執照、原始竣工圖至都發局諮詢 2.自行檢視建物使用執照,(原則上87年後皆有標示) 11.有招牌者,院所立案後,應向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處(民權路99號04-22265061-2)取得廣告物許可證。 12.診所如將原有二戶打通擴大營業範圍(兩個門牌號碼),需前往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處辦理合戶並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門牌整併。 【建物使用相關規定務必於裝潢、租屋前事先諮詢適法性,以免延誤申請進度。】 |
安全 |
12.滅火器每樓層備2支,應於有效期限內。 13.診所每樓層均應備逃生方向指示燈、緊急照明燈(可使用),且逃生動向須明確。 14.2樓以上均須設置避難緩降機,其他應附消防安檢證明。。 15.診所應有獨立出入口(即不可行經其他機構方可到達診所),不得與其他營利機構共用出入口。 |
衛生 |
16.診所應張貼禁煙標誌、收費標準表、禁止性騷擾標誌、民眾須親自就診海報、洗手衛教海報、急救針劑。 17.候診室需設(乾)洗手設備。調劑室應有6平方公尺以上,並設洗滌、擦手設備, 應專設加鎖櫥櫃儲藏管制藥品,內備1支滅火器。 18.診所應設有診療室、病歷櫃、等候場所。並具清潔及消毒(消毒鍋或酒精或消毒液....)設備。 |
其他 |
19.設有觀察病床須備護理人員1名,若2位醫師需再配置1位護理人員。 20.勘查現場當天負責醫師需在現場備妥負責醫師私章、紅色印泥。。 21.若變更診所負責醫師,前後任負責醫師皆須在現場。 相關醫療人員(含支援報備、藥師、護士護理師)應同步變更。 健保局(代碼)資料需重新申請。國稅局(統一編號)資料不變,但須告知負責人異動。 22.床設置於診察室,視為診察床。設置於其他空間,視為觀察床。 診所視需要得設置9床以下之觀察床。診所設有觀察床者,須配置護理人力1名。 23.門診手術室基本設備,請檢視符合「稽查診所門診手術室設備及人員配置查核表」之內容。 24.設有門診手術室、產房、嬰兒室者,應有緊急供電設備。 25.醫療器材應經衛生署許可。 |
相關資訊請至臺中市醫師公會網站《業務服務》區查詢:www.tcmed.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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