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醫病理中區服務中心
中區委託代檢業務諮詢窗口: 聯絡人:陳定安 經理 :王美滿 專員 0919-012959 電子信箱 : pathobiopsys@yahoo.com.tw 聯絡收檢專線: 04-22628519 中區服務中心: 402台中市南區東興路一段25巷8號 全方位/品質佳/效率高/服務好 健保局特約代檢機構~4501020028 統編:99959329 中區聯醫病理服務中心

目前分類:健保法規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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厝邊好醫師、社區好醫院,厝邊就醫、在地照顧

1002

843月,全民健保開辦以後,民眾就醫的財務障礙,已經有效排除,病人可以自由選擇就醫院所,以致於很多人習慣到大醫院就診或找名醫看病,導致醫學中心之門診量越來越多,形成初期醫療照護及慢性病患佔據重症醫療資源,除造成民眾就醫的不便外,也形成醫療浪費。

「厝邊好醫師、社區好醫院」雙向轉診制度

本土化雙向轉診制度─整體的作法

為強化各級醫療機構應有的功能,及鼓勵民眾在社區基層院所就醫,衛生署已在941月起實施的「全人健康照護計畫」,推動建置在地化的社區醫療照護網路,落實本土化的雙向轉診功能。為建立本土化之雙向轉診制度,衛生署集衛生行政、健康保險及醫療提供系統之資源,打造民眾信賴、品質確保以及雙向暢通的轉診制度,規劃在全民健保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制度計畫既有的基礎,推動以社區醫療為導向,以病人為中心,進行健康管理,強調在地特色,優先管理慢性疾病,充實病人自我健康管理的能力,促進基層醫師與合作醫院間雙向轉診資訊的分享。

 

 4  


 

厝邊就醫、在地照顧

  1. 現階段作法--強調提升社區醫療品質的雙向轉診

行政院衛生署自92年起,實施「全民健保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制度試辦計畫」,由同一地區的健保特約西醫診所約510家,與該地區的醫院共同組成「社區醫療群」,至今已有358群家庭醫師團隊加入。社區醫療群提供全方位的醫療保健服務,嘉惠全家人,同時設立24小時諮詢專線,提供貼心服務。

病人如需轉至醫院診治,由社區醫療群提供協助,不僅節省到處找醫師的時間和金錢,且能提供轉診病歷摘要,讓接手的醫師可立即掌握病情。由家庭醫師轉出的病人,待病情穩定但仍須追蹤治療,還可以回到原先的家庭醫師繼續照護。同時,出院後若仍須追蹤,也可透過轉診,轉回家庭醫師處理。

  1. 下一階段作法

(1)擴大社區醫療群,提升社區醫療品質,減少民眾就近就醫的障礙,改善醫病關係,營造「邊好醫師,社區好醫院」的醫療照護環境。

(2)建立本土化轉診模式,透過財務誘因,協調醫院給予轉診者免掛號費、免候診、優惠就醫。另建立標準化轉診程序,落實轉診資料分享。

(3)配合輔導地區醫院發展老人整體性醫療照護服務。

(4)鼓勵地區醫院與基層醫師合作,成立社區聯合執業團隊。

轉診合作好、資源用到老

落實轉診制度的好處在哪裡?

  1. 經家庭醫師團隊的安排,可得到貼心、便利、周全且優質的照護。
  2. 減少不必要的重複就診,避免病急亂投醫或延誤就醫。
  3. 避免疾病流行期跑醫院而增加感染的機會。
  4. 節省掛號費、部分負擔、車資及時間。
  5. 避免就醫不慎洩漏病情與病史。
  6. 減少醫療資源浪費。

~健康是您的權利·保健是您的責任~

~行政院衛生署關心您~


若您想選擇住家附近社區醫療群的醫療院所,可在上班時間撥打中央健康保險局專線:0800-030-598,或任何時間上網站查詢(網址:http://www.nh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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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申請健保卡繳交工本費方式一覽表

各位申請人,您好:

一、如您於網路申請健保卡後無法直接進入台灣銀行網路ATM轉帳繳交工本費,您可以金融卡透過下列方式轉帳繳交,惟請注意使用不同ATM轉帳,銀行將收取不同金額的手續費。

ATM系統

轉帳方式

晶片金融卡

轉帳手續費

台銀網路ATM
www.bot.com.tw
(台銀網路銀行用戶,可選擇於網路銀行或網路ATM中轉帳)

繳稅費卡款-健保費銷帳編號(16碼ATMNO)-金額200元

台銀

0

其他銀行

8

新台幣轉帳-非約定轉帳-銀行代號004-轉入帳號(16碼ATMNO)-金額200元

台銀

0

其他銀行

15

全國繳費網
ebill.ba.org.tw

保險費-健保費-銷帳編號(16碼ATMNO)-金額200元

台銀

8

其他銀行

8

台銀實體ATM
(提款機)

轉帳-非約定轉帳-銀行代號004-轉入帳號(16碼ATMNO)-金額200元

台銀

0

其他銀行

15

其他銀行實體ATM (提款機)

轉帳-非約定轉帳-銀行代號004-轉入帳號(16碼ATMNO)-金額200元

台銀

15

其他銀行

15

二、申請健保卡所產生之ATMNO.(銷帳編號)於轉帳時請務必輸入正確,以免系統無法辨識致未能繼續進入製卡作業。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敬上

 
 
 
更新日期:201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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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憑證網路承保作業(原網路加退保作業)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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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費用劃撥帳號變更:

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所提供之醫療費用劃撥帳號(應以負責醫師及醫事服務機構名義開立金融機構帳戶;屬法人之醫事服務機構,則以其機構名稱開立戶名;屬公立醫事服務機構,則以其機構名稱或國庫機關專戶名稱開立戶名)之銀行(分行)、戶名、帳號變動時,請填具「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變更費用劃撥帳號申請表」(加蓋醫事服務機構及負責醫師印章-須與原簽合約相符),並連同銀行存摺封頁影本,郵寄至本署轄區業務組醫務管理科辦理。

醫事機構名稱變更或負責人姓名變更(醫事機構代號及負責醫師不變):

應由負責人本人親自至本署轄區業務組辦理及填寫合約書末頁(2張)。需檢附文件:

(一)醫事服務機構其他資料異動申請表。

(二)醫事服務機構及負責醫師印章(大、小章)。

(三)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費用劃撥轉帳資料卡(加蓋醫事服務機構及負責醫師印章須與合約印鑑相符)。

(四)銀行存摺封頁影本。

(五)衛生主管機關新核發之開業執照、執業執照影本。

(六)統編證明。

合約印鑑變更:

應由負責醫師本親自至本署轄區業務組辦理及填寫合約書末頁(2張)。所須檢附文件

(一)醫事服務機構其他資料異動申請表。

(二)醫事服務機構及負責醫師印章(大、小章)。

(三)身分證正本及影本乙份。

(四)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費用劃撥轉帳資料卡(加蓋醫事服務機構及負責醫師印章-須與變更後合約印鑑相符)。

 

 
 
 
更新日期:2013/07/23

 醫事機構名稱變更或負責人姓名變更/合約印鑑變更/醫療費用劃撥帳號變更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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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合約規則

  • 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辦理終止合約時,可來函或親自前來本業務組辦理,惟函中應加蓋與原簽合約相同之醫療機構印信及負責醫師印鑑始予受理。
  • 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辦理歇業,經衛生主管機關副知後,將主動辦理終止合約。
 
 
 
更新日期:201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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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予續約:

  •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所定申請特約之資格條件。
  • 特約期間未受違約記點。
  • 特約期間曾受違約記點,經函知確已改善。
  • 特約期間曾受停止特約,期滿後經審查確已改善。
  • 依本法規定受罰鍰處分,其罰鍰業經繳清。
  • 未有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4條至第6條所定情事之一。
  • 未有欠繳保險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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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藥局申請表安全模組藥局專用卡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申請單號:

申請單位

□醫事服務機構     □聯合服務中心或聯絡辦公室

□鄉鎮公所或戶政單位  □聯合門診中心  □本局或各分區業務組

□衛生所        □健保特約藥局 □其他

申請單位名稱

 

申請單位代號

 

聯絡人

 

聯絡地址

□□□

聯絡電話

 

申請單位及負責人印章

傳  真

 

注意:

(請蓋原合約印鑑大小章)

e-mail

 

檢附資料

※文件影本依序後附

□讀卡設備證明單據 □毀損的安全模組

□郵政劃撥收據影本 □毀損的藥局專用卡

□原發安全模組

申請原因

□新簽約

1.新簽約 

○2.遷址或換負責人之新簽約

□首次發卡

□增加讀卡設備(附購買讀卡機證明影本)

□非刻意毀損換發(毀損的○安全模組卡 ○藥局專用卡)

□遺失補發(附郵政劃撥收據影本)

□未寄達補發,原申請日期       

刻意毀損換發 (毀損的○安全模組卡 ○藥局專用卡)

申請發卡數量

□安全模組

(片)

□藥局專用卡

1

若申請原因為” 毀損換發”或”遺失補發”,請務必在下列欄位逐一填寫” 毀損”或”遺失”的安全模組卡或藥局專用卡編號,以利本局後續處理,避免 貴單位權益受損。謝謝!

(請以正楷填寫,字體請勿潦草)                              

安全模組卡編號                                                      藥局專用卡編號

1.        2.       3.        4.       1.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以下資料由本局分區業務組人員填寫)

受理單位:          業務組

核准□安全模組數量:           (片)

核准□藥局專用卡量:1張

不核准原因:

                                

                               

                               

覆核

 

 

 

年 月 日

承辦人

 

 

 

   年 月 日

電腦建入

 

 

 

年 月 日

                 

註:1.安全模組卡若遺失或刻意毀損請檢附劃撥單據影本(帳戶: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18089434 費用500元/片)。

2.藥局專用卡遺失或毀損之辦理方式,依行政院衛生署之規定辦理。

   3.請寄至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業務組,地址:           電話:()

  4.使用注意事項:(1)安裝:確認安全模組裝妥,鎖緊機殼才可通電。

               (2)抽換:先關電源再開機殼抽換安全模組。

(3)注意:未關電源勿隨意開機殼,此情形易造成安全模組無法使用之鎖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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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模組申請表

申請日期:                    申請單號:

 


申請單位

 

 

   投保單位     聯合服務中心或聯絡辦公室

   醫事服務機構   聯合門診中心     署本部或各分區業務組

   鄉鎮市區公所  其他

 

申請單位名稱

 

申請單位代號

 

     聯絡人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申請單位及負責人印章

傳真

 

  

  

 

e-mail

 

檢附資料

※文件影本依            序後附

  

   讀卡設備證明單據     毀損之安全模組

   郵政劃撥收據影本      

   其他

申請原因

  

新設置讀卡設備 增加讀卡設備

   遺失補發      毀損換發

   未寄達補發,原申請日期

          

申請發卡數量

         (片)

      若申請原因為“遺失補發”或“毀損換發”,請務必在下列欄位逐一填寫“遺失”或“毀損”之安全模組編號,以利本署後續處理,避免貴單位權益受損。謝謝!(請以正楷填寫,字體請勿潦草)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以下資料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分區業務組人員填寫

受理單位:

     承辦人             單位主管

 

 

 

                  

 

核准數量:         (片)

不核准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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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IC卡建置計畫」之申請「安全模組」作業規範

一、規範目的

為因應投保單位或相關單位提供服務於保險對象,而設置讀卡設備及申請新增、補、換發安全模組之需,特訂定本規範。

二、適用對象

(一)新設置簡易型讀卡設備(更新機),申請新發安全模組者。

(二)增加簡易型讀卡設備(更新機),申請增發安全模組者。

(三)因遺失而申請補發安全模組者。

(四)因毀損而申請換發安全模組者。

三、申請資格

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或轄區業務組同意之投保單位或相關單位

四、發放作業

(一)申請單位應填寫「安全模組申請表」(如后附)並檢附購置簡易型讀卡設備(更新機)證明,寄送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轄區業務組申請。

(二)遺失或毀損申請補換發者,需繳付工本費每張500元整,以郵政劃撥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帳戶,帳號:18089434,劃撥收據影本請附於申請表寄送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各轄區業務組(因毀損申請補換發者,應將毀損之卡片一併繳回)。

(三)申請書檢附之簡易型讀卡設備(更新機)購置證明,應限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委託第三公正團體驗證合格之讀卡設備製造廠商出具之證明,其內容應包括購置讀卡設備日期及數量,並經廠商蓋章。

五、發放數量

新、增發者以不超過購置簡易型讀卡設備(更新機)之數量為原則;遺失或毀損者補、換發數量,以不超過遺失或毀損數量為原則。

六、發放時程

自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轄區業務組受理申請日起10日內(不含例假日)寄發申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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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設備異動

 

*

 

  • 應報備之特殊設備項目:
設備代碼 設備名稱 設備代碼 設備名稱
01 核磁共振斷層掃描儀 51 血液透析機(併洗腎治療床報備)
02 電腦斷層攝影掃描儀 52 高壓氧
03 放射性同位素治療設備 53 骨質密度測定儀
04 放射性同位素診斷設備 54 二氧化碳鐳射設備
05 高能遠距放射治療設備 55 自動生化分析儀
06 高震波碎石裝置 56 血管攝影X光機
07 準分子雷射血管成型術系統 57 乳房X光攝影
08 帕瑪司卡特球狀冠狀 58 冷凍治療機
09 準分子雷射屈光性角膜切除術設備 59 彩色超音波
10 冠狀動脈旋轉研磨鑽 60 心導管設備
11 正子斷層掃描造影設備 61 染料鐳射碎石
    62 尿流動力學檢查儀
 
  • 報備方式:請具文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郵寄至本署各分區業務組辦理。
  • 報備所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包括:
    • 特殊設備購置證明影本。
    •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核准登記文件影本。
    • 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文件影本。
    • 特殊設備使用執照、特殊設備操作執照(非經原子能委員會核准裝署者免附)影本。
    • 執行醫事人員之執業執照及證書影本。

 

 
 
 
更新日期:2013/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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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床異動

病床異動

  •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病床異動(新增或減床)時,應事先報經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設置後,另備齊相關資料向各分區業務組報請備查;嗣後,視業務需要辦理不定期實地訪查。。註:另醫院如有申請單一劑量藥事服務作業病床,於每次變更病床時,將核算其單一藥事人力,再憑核定單一劑量病床數。
  •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保險病房之設置,應符合「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之規定。
 
 
 
更新日期:2013/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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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異動

醫事人員異動

 

*

 

  • 負責人變更(公立及醫療法人;其他醫事服務機構):負責醫師、負責藥事人員(藥師、藥劑生)、其他負責醫事人員(護理人員、放射醫事人員、檢驗醫事人員)
  • 執業醫事人員變更:醫師、藥事人員、復健治療人員(物理治療人員、職能治療人員、聽力檢查人員、語言治療人員)、呼吸治療人員、護理人員…
  • 報備支援醫師
  • 報備代理醫師及休診
  1. 負責人變更
    • 公立及醫療法人醫事服務機構負責人變更(醫事機構代號不變)
      • 檢附文件:
        • 開業執照影本
        • 負責醫師執業證明文件:執業執照、身分證、醫師證書等正反面影本、有效期限內之專科醫師證書影本(無者免附)
        •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印信(印鑑)卡
        •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變更費用劃撥帳號申請表
        • 同意書
      • 辦理投保單位變更負責人。
    • 其他醫事服務機構負責人變更:負責醫師、負責藥事人員、其他負責醫事人員
      • 原醫事機構應辦理歇業並終止健保合約
      • 新醫事機構視同新設立,須於開業執照核發日起15個工作天重新提出特約申請
      • 應檢送文件與申請新特約相同
      • 投保單位成立申報事宜
  2. 執業醫事人員變更
    • 醫師(專任):為簡化行政作業,本署逕依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醫事人員異動資料轉檔載入醫事人員檔。
    • 其他醫事人員:除填具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醫事人員異動申請表乙份(1式2聯),另依醫事人員別須備文件如下:
      • 專科醫師:需檢附有效期限內之專科醫師證書影本(需報備專科為二代醫療系統之29類專科)
      • 藥事人員:執業執照、藥師(生)證書及身分證等正反面影本
      • 復健治療人員:
        • 物理治療人員:執業執照、物理治療師(生)證書及身分證等正反面影本
          註:至少應有1名物理治療師具有2年執行業務之經驗。
        • 職能治療人員:執業執照、職能治療師(生)證書及身分證等正反面影本
          註:至少應有1名職能治療師具有2年執行業務之經驗。
        • 聽力檢查人員: 
          1. 有執業登記:執業執照、聽力師證書及身分證等正反面影本。
          2. 於103年1月23日前符合聽力師法應考資格者:應檢附聽力師法第二條或第五十八條第一項之相關文件。
        •  語言治療人員: 
          1. 有執業登記:執業執照、語言治療師證書及身分證等正反面影本。
          2. 於102年7月2日前符合語言治療師法應考資格者:應檢附語言治療師法第二條或第五十八條第一項之相關文件。
        •  耳鼻喉科之語言治療師不列計名額。
      • 呼吸治療人員:
        • 執業執照、呼吸治療師證書及身分證等正反面影本
        • 呼吸照護居家照護部分:除前述資料外,另需具有2年(含)以上臨床呼吸治療工作經驗(不含6個月訓練期間,檢附資料如醫院在職證明等)。
  3. 報備支援醫師:
    •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師至其他特約院所執行業務,依其他法令應報經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者,應於報准後始得提供本保險醫療服務。
    • 特約醫院及診所不得擅自派醫師至該特約醫院及診所以外之場所為保險對象提供診療服務。
    • 本署將逕依衛生主管機關支援核備函副本登錄或衛生福利部轉檔支援資料,原則毋需另行檢具書面文件報備。
  4. 報備代理醫師及休診: 
    • 逾30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負責醫事人員因故不能執行業務超過30日,除已依其他法令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者外,應自逾三十日之日起十日內,報請保險人備查。報備事項如有變更時,亦同。

 

 
 
 
更新日期:2013/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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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

(特約醫院、診所、助產機構、精神復健機構、居家護理機構、居家呼吸照護所適用)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以下簡稱甲方)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簡稱健保法)及有關法令規定特約
         (以下簡稱乙方)為甲方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特約類別為                         。

雙方約定事項如下:

壹、前言

第 一 條  甲乙雙方應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行政程序法、行政罰法、其他相關法令及本合約規定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醫療業務。

甲乙雙方依法得主張實體與程序之權利,不因前項規定而受影響。

在本合約有效期限內,依法令授權甲方訂定之命令,其新訂或修正,而與甲乙雙方權利義務有關者,甲方應與乙方相關團體代表就相關之事項進行協商,以謀雙方權利義務之平衡。

貳、主要辦理事項

第 二 條  保險對象就醫時,乙方應依醫學專業知識及專長予以悉心診治,妥善照護,並依照醫療法及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等規定辦理轉診相關事宜。

第 三 條  保險對象就醫時,乙方應核對其保險憑證與身分證明文件相符後,依規定於保險憑證上登錄及上傳。但保險憑證上足以識別身分證明者,免核對身分證明文件。乙方經核對就醫者相關文件後,發現有冒名就醫等不當行為時,乙方應拒絕其以保險身分就醫。

              乙方未於保險憑證登錄者,該筆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如已核付者,甲方得在乙方申請之費用內扣還。

第 四 條  乙方經甲方同意辦理中醫業務者,應依規定提供保險對象中醫診療、中藥或治療材料。

前項規定之中藥,應屬「全民健康保險中藥用藥品項表」所收載為範圍。高價藥及療補並效之藥物不予給付。

第 五 條  乙方辦理本保險醫療給付事宜,應依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定之醫療費用支付制度、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等規定辦理。對於已實施總額支付制度之部門,甲乙雙方應遵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定之各該年度本保險醫療給付費用協定及分配。

第 六 條  保險對象就醫後,乙方應依藥事法相關規定辦理本保險藥事服務。

前項規定不適用於中醫診療。

參、附帶辦理事項

第 七 條  乙方於保險對象辦理住院手續時,應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之規定辦理,且應於規定之期間內上傳保險對象就醫資料。

第 八 條  保險對象就醫,因故未能及時繳驗保險憑證,乙方應先行提供醫療服務,收取保險醫療費用,並開給符合醫療法施行細則規定之收據;保險對象於就醫之日起十日內(不含例假日)或出院前補送應繳驗之文件時,乙方應於保險憑證上補行登錄,並將所收保險醫療費用扣除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後退還。

肆、費用之申報及付款

第 九 條  本保險特約藥局、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醫事檢驗所及醫事放射所依乙方開立之處方箋向甲方申報費用,經甲方審核有不符合規定並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甲方應於乙方申請之費用中扣還;若屬不給付之項目,甲方應向特約藥局、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醫事檢驗所及醫事放射所申請之費用中扣除。

第 十 條  甲乙雙方關於本保險醫療費用之申請期限、申報應檢具書表、暫付成數、暫付日期、核付、停止暫付、停止核付、申請案件之資料補件及申復、點值計算、點值結算等作業,應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乙方對醫療服務案件審查結果有異議時之申復,以一次為限,逾期以自願放棄論。

甲方對乙方第一項醫療費用補報申請案件,應不予暫付。

乙方依前項規定如期申報之保險醫療費用,手續齊全,而甲方未能於所定六十日期限內完成暫付或核付手續時,應依民法規定之利率支付遲延利息。但因不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未於期限內完成暫付或核付手續時,甲方不負延遲責任。

乙方依規定如期申報之醫療費用,且無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條所列情事之一者,甲方未能於所定六十日期限內完成核定者,應依當月申請金額逕予核付。但因不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第 十一 條  乙方以連線申報醫療費用者,以甲方網際網路或健保醫療資訊網收到乙方傳送申請表之日期為受理日期,該日期與甲方實際收到書面總表日期超過五日者﹙不含例假日﹚,以實際收到日為受理日期,惟該書面申請總表未於規定時間(當月份醫療費用申報為次月五日或二十日)前檢送至甲方者(以郵件郵戳為憑),不予暫付。

第 十二 條  甲方撥付醫療費用,均採轉帳方式辦理,乙方應在甲方委託收付業務之金融機構開立帳戶後,主動通知甲方;帳戶變更時亦同。

第 十三 條  乙方申請之醫療費用,因有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十六條所列之情事時,於案件確定前,乙方得提供足額擔保,請求甲方撥付應核付之醫療費用。

前項之擔保,以甲方同意之無記名式政府債券或銀行無記名式可轉讓定存單為限。

第一項不予支付案件,於確定乙方無受處分之理由時,甲方應於確定之日起七日內,退還乙方之擔保物,並於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撥付應核付乙方之醫療費用,屆期未能核定者,應先行全額暫付。而甲方未能於所定六十日期限內完成暫付或核付手續時,應依民法規定之利率支付遲延利息。

第 十四 條  乙方因停辦或終止特約時,甲方應停止暫付,並進行相關費用之計算。

            前項合約終止之計算,乙方如未涉及違規處分,甲方應於合約終止之日起六十日內完成核付。乙方如係涉及違規處分,甲方應俟處分相關事項確認起六十日內完成核付。俟乙方所屬總額部門確認點值後,再行辦理結算事宜。

第 十五 條  乙方對甲方之停止特約或終止特約之處分,已依本合約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申請暫緩執行並獲甲方之同意,乙方仍應依本合約之規定申報醫療費用。乙方並得提供足額之擔保,請求甲方依本合約之規定暫付或核付醫療費用。

前項之擔保物適用本合約第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乙方因第一項甲方之處分並准予提供擔保暫緩執行,於確定乙方無受處分之理由時,甲方應於確定之日起七日內,退還乙方之擔保物,並於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撥付應核付乙方之醫療費用,屆期未能核定者,應先行全額暫付。

甲乙雙方應依本合約之規定及本於合作精神,遵守法令執行本保險之相關業務,甲方並應以輔導和宣導為重點,並以促進乙方業務正常為目的,若甲方認為乙方涉有違約情事時,應以明確事證認定並給予乙方說明之機會,以示公允;另甲方為本合約之處分時,對於乙方有利及不利之情形,應一律注意。

第 十六 條  乙方申請之醫療費用,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甲方不以該等事由核扣乙方費用:

一、保險效力開始前、停止後發生保險事故,持保險憑證前往乙方就醫者。

二、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

第 十七 條  乙方申請之醫療費用,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乙方負責,經甲方查核發現已核付者,應予追扣:

一、保險對象之保險憑證相關資料不全,乙方仍予受理診療者。

二、乙方對保險對象之診療不屬於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範圍者。

三、乙方受理保險憑證時,未依本合約第三條、第七條規定確實核對保險對象身分證明之文件者。但若屬保險對象蓄意欺瞞致醫事機構無法發現者,不在此限。

四、經甲方通知乙方為暫行拒絕給付之保險對象,乙方仍予受理診療,並申報費用者。但於甲方通知到達乙方前,乙方已對就醫患者進行診療行為者,不在此限。

五、其他應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

若甲方發現乙方有短報或漏報者,應通知乙方。

第 十八 條  甲方為審查保險給付需要,得請乙方提供說明,或派員赴乙方查詢或借調病歷紀錄、帳冊、簿據等有關文件,乙方應詳實說明並提供有關文件及資料,不得藉故拒絕。

前項甲方所派人員,應出示敘明訪查目的之公文及訪查身分證明文件,否則乙方得予拒絕;甲方所派人員所為之行為並應符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乙方並得依行政程序法主張權利。

伍、違約處理

第 十九 條  乙方有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所列情事之一者,甲方應通知限期改善。

乙方有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所列情事之一者,甲方應予違約記點。

第 二十 條  乙方有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條所列情事之一者,甲方應分別予以扣減醫療費用、停止特約或終止特約。

乙方於停止或終止特約期間,應將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機構標誌卸下。

第二十一條  乙方行為後,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條規定如有修正,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但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乙方時,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第二十二條  乙方對甲方所為之違約記點、扣減醫療費用、停止特約或終止特約之通知,如有不服,得於甲方文到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事証,提出異議,申請複核,但以一次為限。甲方應於收到乙方異議書後三十日內重行審核,認為有理由者,應變更或撤銷原通知。

甲方對於前項之重行審核,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訪查。

乙方對甲方申請複核之結果仍有異議者,得於法定期間內提起爭議審議或行政訴訟等救濟。

本合約第二十條之停止特約或終止特約,甲方得依乙方之申請,於爭議審議審定或訴願決定前暫緩執行。

陸、其他

第二十三條  乙方承辦本保險住院醫療業務應參加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醫院評鑑。評鑑效期屆滿,應參加未參加或經評定不合格者,甲方應通知其停辦住院醫療業務。乙方參加醫院評鑑之核定等級與特約類別不同時,由甲方依核定等級通知乙方依核定等級生效日起修改特約類別,乙方經核定等級調降,如不同意修改者,自甲方通知乙方特約類別適用截止日起,視同自動終止合約。

第二十四條  甲方新變更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及相關審查規定,發文日為十五日以前,次月生效,十六日以後發文,於次次月生效,該審查規定不得追溯發文日前之費用。

第二十五條  本保險開辦後,薪資指數、消費者物價指數加權平均年成長幅度累計超過百分之三時,甲方應依照行政院公告前一年度之公務人員薪資調整幅度、消費者物價指數及平均投保金額成長指數檢討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甲乙雙方應每年檢討調整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至少一次,年度調整時,人力成本部分應在行政院公告前一年度公務人員薪資調整幅度之日起三個月內擬訂調整原則,非人力成本部分應在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前一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之日起三個月內擬訂調整原則;若於三個月內無法達成協議,則報請本保險主管機關核定。

乙方已納入總額支付制度者,前二項之檢討與調整依總額支付制度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乙方因遷址或歇業,經衛生主管機關註銷原有開業執照者,自註銷之日起終止合約。但同一鄉、鎮、市、區遷移地址且檢具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開業執照影本,向甲方辦理遷址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七條  乙方變更機構名稱,或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法人之醫療機構或法人附設醫療機構變更負責醫師時,應檢具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開業執照影本,向甲方辦理變更機構名稱或變更負責醫師。

第二十八條  乙方在合約期滿,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八條得續約之規定,且未於期滿前以書面向甲方為不續約之意思表示者,視為繼續特約。但經甲方通知乙方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續約手續,而乙方未能如期完成續約手續者,自通知期滿之次日起終止合約。惟終止合約前雙方之權利、義務仍適用舊合約。

本合約有效期間內,乙方得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甲方終止本合約。

本合約有效期間內,乙方如有違反健保法規及本合約規定者,甲方於合約期滿後,仍得依本合約及相關規定執行或處分。

第二十九條 本合約有效期間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 三十 條  本合約如有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同意,得以附約或換文補充之,其效力與本合約同。

第三十一條  本合約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醫院或診所方型印章

 

 

 

 

立合約人

甲方: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局長:黃三桂

地 址:台北市信義路三段一四○號

乙方:

醫事機構地址:

醫事機構代號:

代表人:(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法人之醫療機構及法人附設醫療機構適用)

 

負責醫師(或負責醫事人員):

姓   名:                               簽章

戶籍地址:

身分證號:

代理人

戶籍地址:

身分證號:

「由負責醫師(或負責醫事人員)親自當面蓋章或由代理人提示代理人身分證正本、負責醫師身分證影本及負責醫師委託書正本,由代理人於合約書記明確係受負責醫師委託辦理之意旨並蓋負責醫師及代理人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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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申請全民健保險特約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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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B型肝炎帶原者及C型肝炎感染者

醫療給付改善方案

                                                          

壹、  前言

肝癌死亡率近10年來一直位居台灣癌症死因之前二位,根據健保資料,94年以來每年新增肝癌患者約9500人。另根據國健局94、95年癌症登記分析肝癌臨床期別,有將近50%屬於較晚發現的第3期及第4期之肝癌。衛生署97年的死因統計,約有8千人死於肝癌,標準化死亡率高居各項癌症首位。據調查,死於肝癌的病患中約有80%的人為B型肝炎帶原者,而10%為慢性C型肝炎感染者,可見BC型肝炎病毒感染是國人肝癌的主因。在感染B、C 型肝炎病毒之後,帶原者有可能肝功能維持正常,或是肝功能(GOT 及GPT值)持續異常而演變為慢性肝炎,肝臟反覆發炎繼而導致肝硬化或肝癌。許金川教授研究指出全台20歲以上成人中約有300萬人是B型肝炎帶原者,約42萬人是C型肝炎感染者,其中約有25%的B型肝炎帶原者及30%的C型肝炎感染者,因無外顯症狀而不知自己帶原情況。根據2009年8月國衛院肝癌小組專家共識肝癌處理對策指引及台灣消化系醫學會指引,肝炎帶原者等高危險群每6個月需篩檢1次(證據強度等級1)。依據健保申報資料97年約有68.5萬人主診斷為肝炎或肝硬化,其中僅9.1萬人(13%)符合指引每6個月接受1次腹部超音波及肝功能檢查(GOT、GPT)。2004年發表的實證研究指出,對35-59歲的B肝帶原和慢性肝炎者每6個月提供1次腹部超音波檢查,可以降低37%的肝癌死亡率(Journal of Cancer Research and Clinical Oncology(2004)130:417-422)。綜上,對慢性B、C型肝炎患者,尤其是未曾被診斷出肝炎患者,實有加強照護及追蹤管理之必要。

有鑒於民眾通常不瞭解自己是否為B型肝炎帶原者或C型肝炎感染者,如能由健保提供個案追蹤管理機制,促使醫療院所持續追蹤B型肝炎帶原者和慢性C型肝炎感染者,使其能定期接受後續追蹤檢查,同時透過醫療團隊,給予完整且正確的照護,不但能讓這些病患充分瞭解自身的病況,長期而言,有助減少國人肝癌的發生,亦能有助於整體醫療費用的降低。

本方案藉由支付制度的設計,導入B型肝炎帶原者及C型肝炎感染者個案管理追蹤之誘因,鼓勵醫療院所設計以病人為中心之完整照護,遵守個案管理追蹤指引,加強患者之追蹤及衛教服務,提供完整且連續性的照護模式,以創造被保險人、供給者及保險人三贏之局面。

貳、目標

一、建立以病患為中心的共同照護模式。

二、提升B型肝炎帶原者及C型肝炎感染者個案管理追蹤指引遵循率。

三、建立品質導向之支付制度。

參、計畫內容

一、參與本方案之醫事人員及醫事機構,須向本保險之分區申請同意,資格如下:

(一)                內、消化(含消化內、外科)、兒、家醫科醫師。

(二)                參與本計畫之院所,年度追蹤率小於20%者,經本保險之分區輔導未改善,自文到日之次月起,一年內不得再申報本方案之相關費用。

二、收案對象

(一)同一院所經結案之保險對象,不得再收案,但院所仍可依現行支付標準申報相關醫療費用。

(二)                最近6個月內曾在該院所主診斷為B型肝炎帶原者或C型肝炎感染者至少就醫達2次(含)以上者(ICD-9-CM為070.30-070.33、070.51、070.54、571.40-571.49、571.5),才可收案,惟當次收案須以主診斷【門診醫療服務點數清單媒體申報格式及填表說明之第18欄位國際疾病分類號(一)】收案。

(三)                個案若符合全民健康保險加強慢性B型及C型肝炎治療試辦計畫的用藥條件,可接受B、C型肝炎用藥的療程治療,其支付方式按全民健保藥價基準及藥品給付規定辦理。

(四)                追蹤個案收案前需與病人解釋本試辦計畫之目的及需病人配合定期回診等事項,並發給相關文宣資料詳附件一,經病人同意配合方得收案並將病人或親屬同意書簽名黏貼於病歷表上,未黏貼者,不予支付管理照護費。

(五)                本方案建議照護醫師團隊需衛教個案維持正常作息、均衡飲食及遠離菸酒。

(六)                個案在醫師的照護下接受個案管理追蹤,因工作、遷移等因素需做轉診接續管理追蹤時,該個案之院所應先上網辦理轉介(轉出)程序後,即由受理轉診之院所再上網辦理轉介(轉入)程序,接續個案管理追蹤。為免個案中斷管理追蹤超過一年,喪失管理追蹤之權益,原負責管理追蹤與接續管理追蹤之院所應儘速執行轉介程序。

三、結案條件:

(一)                可歸因於病人者,如失聯超過一年 (≧360天)、拒絕再   接受管理追蹤。

(二)                病患罹患肝癌、肝昏迷個案不符收案資格。

(三)                死亡。

四、支付標準(詳附件二):

(一)               新收案及追蹤管理照護費:符合本計畫之B型肝炎帶原者及C型肝炎感染者個案管理追蹤,接受以醫師為主導之醫療團隊提供常規性B、C型肝炎追蹤檢查之完整性照護,醫療院所得定期申報管理照護費。

(二)               肝癌早期發現費:首次被診斷肝癌(155)且肝癌診斷期別為第1期或第2期,並取得重大傷病卡,醫療院所得申報早期發現費,肝癌期別登錄於VPN並記載於病歷備查。

(三)               品質提升獎勵費:醫療院所達成該院所年度品質指標,所完成追蹤照護個案,得給付照護品質提升獎勵費每人次100點。

五、品質資訊之登錄及監測

(一)     參與本方案之特約醫療院所應依保險人規定內容(如附件  三),登錄檢驗、檢查結果資訊。

(二)     保險人視情形舉辦方案執行概況檢討或發表會,藉以進行計畫執行成果檢討及經驗交流。

六、醫療費用申報及審查原則

(一)申報原則:

  1. 1.      醫療費用申報、暫付、審查及核付,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規定辦理。
  2. 2.      門診醫療服務點數清單及醫令清單填表說明

(1)屬本方案收案之保險對象,其就診當次符合申報P碼者,於申報費用時,門診醫療服務點數清單之案件分類應填『E1』、特定治療項目代號(一)應填『H7』。未符合申報上述醫令者,依一般費用申報原則辦理。

(2)申報方式:併當月份送核費用申報。

  1. 3.      醫師視臨床需要依專業判斷提供檢查及診療服務,依一般費用申報規定申報,不以本方案建議檢查項目及次數為限。

(二)審查原則

1.未依保險人規定內容登錄相關資訊,或經保險人審查發現登載不實者,不予支付該筆管理照護費並依相關規定辦理;另該筆疾病管理費被核刪後不得再申報。

2.其餘未規定事項,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規定辦理。

七、品質獎勵措施:

以參與本方案之醫療院所為單位,全部達成下列所有品質指標目標值之院所,依所完成追蹤之個案數每個案給予100點獎勵,品質指標之計算自本方案公告日起起算,相關進步指標之計算自本方案公告日累計兩年執行率後再予核算。未全部達成者,獎勵費用不予給付。

(一)     門檻指標:

1.醫學中心及區域醫院當年度收案人數須≧50人以上。

2.地區醫院及基層診所當年度收案人數須≧20人以上。

(二)     品質指標:

1.收案率30%

  • Ø   定義:

(1)分母:指該院所當年度符合收案條件患者(最近6個月曾在該院所主診斷為B型肝炎帶原者或C型肝炎感染者,至少就醫達2次(含)以上者)。

(2)分子:當年度該院所本方案所收案個案數。

2.腹部超音波檢查執行進步率

  • Ø   定義:

(1)分母:當年度該院所收案之個案數。

(2)分子:當年度該院所之個案,依本方案建議(半年執行1次)

執行腹部超音波檢查個案數。

(3)基準:當年度腹部超音波檢查執行率>上年度該院所個案腹部超音波檢查執行率。(當年度執行率100%亦屬達成)。

3.年度完整追蹤率≧50%

  • Ø   定義:

(1)分母:當年度該院所收案個案數,排除最後1季新收個案。

(2)分子:當年度該院所之個案,申報追蹤管理照護個案數。

八、本方案之疾病管理照護費用及相關品質獎勵費用,於總額專款專用之「醫療給付改善方案」項下支應,如施行結果超過總額該項專款預算數時,採點值浮動方式處理。

九、資訊公開:保險人得公開參與本方案之醫療院所名單及相關品質資訊供民眾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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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醫醫院門診診察費加成方式:

 

(一)四歲(含)以下兒童不限科別各項門診診察費得依表定點數加計20%。

(二) 醫學中心及區域醫院之婦產科、小兒科及新生兒科、外科申報本項(四)3.門診診察費項目得依表定點數加計17%,若同時符合四歲以下兒童加成者,依表定點數加計37%。

(三)地區醫院加成方式:

1.婦產科、小兒科及新生兒科、外科申報本項(四)3.門診診察費項目,得依表定點數加計25%,若同時符合四歲以下兒童加成者,依表定點數加計45%。

2.內科申報本項(四)3.門診診察費項目,得依表定點數加計8%,若同時符合四歲以下兒童加成者,依表定點數加計28%。

(四)加成科別及門診診察費項目定義說明:

1.外科:包括就醫科別為外科、骨科、神經外科、泌尿科、整形外科、直腸外科、心血管外科、胸腔外科、消化外科、小兒外科及脊椎骨科等科。

2.內科:包括就醫科別為內科、消化內科、心臟血管內科、胸腔內科、腎臟內科、風濕免疫科、血液腫瘤科、內分泌科、感染科、神經科及胸腔暨重症加護等科。

 

 

 

二.門診檢查

 

地區醫院

 

累計項次數      檢查折扣數

===========================

合計20項次以下  全額給付

合計21-30項次   九折

合計31項次以上  八折

 

基層院所(診所)

 

累計項次數      檢查折扣數

===========================

合計10項次以下  全額給付 

合計11-15項次   九折

合計16項次以上  八折

 

 

三.住診檢查

 

累計項次數      檢查折扣數

===========================

合計40項次以下  全額給付

合計41-60項次   九折

合計61項次以上  八折

 

四.基層院所(診所)

 

累計項次數      檢查折扣數

===========================

合計30項次以下  全額給付

合計31-40項次   九折

合計41項次以上  八折

 

五.放射線診療 X-RAY,治療處置,手術

 

1.兒童加成項目:病人年齡未滿六個月者,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六十;年齡在六個月至二歲者,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三十;年齡在二歲至六歲者,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二十。

2.提升兒童加成項目:病人年齡未滿六個月者,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百;年齡在六個月至二歲者,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八十;年齡在二歲至六歲者,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六十。

 

 

項目代碼

診療項目

支付點數

參考起迄日

00101B

一般門診診察費–醫院門診診察費(不含牙科門診) 2.地區醫院 (1)處方交付特約藥局調劑

228

101.10.01 ~ 迄今

00102B

一般門診診察費–醫院門診診察費(不含牙科門診) 2.地區醫院〔3〕未開處方或處方由本院所自行調劑

228

101.10.01 ~ 迄今

00103B

一般門診診察費-醫院門診診察費(不含牙科門診)3.就診人次超出合理量部分:(2)未開處方或處方由本院所自行調劑

120

101.10.01 ~ 迄今

00105B

一般門診診察費–醫院門診診察費(不含牙科門診) 4.金門馬祖以外之山地離島地區(1)處方交付特約藥局調劑

228

100.01.01 ~ 迄今

00106B

一般門診診察費–醫院門診診察費(不含牙科門診)4.金門馬祖以外之山地離島地區(3)未開處方或處方由本院所自行調劑

228

100.01.01 ~ 迄今

00107B

一般門診診察費–醫院門診診察費(不含牙科門診) 5.金門馬祖地區:(1)處方交付特約藥局調劑

240

100.01.01 ~ 迄今

00108B

一般門診診察費–醫院門診診察費(不含牙科門診) 5.金門馬祖地區(3)未開處方或處方由本院所自行調劑

240

100.01.01 ~ 迄今

00109C

一般門診診察費-基層院所門診診察費1.每位醫師每日門診量在三十人次以下部分(1-1)處方交付特約藥局調劑(1-25人次)

320

098.01.01 ~ 迄今

00110C

一般門診診察費-基層院所門診診察費1.每位醫師每日門診量在三十人次以下部分(3-1)未開處方或處方由本院所自行調劑(1-25人次)

320

098.01.01 ~ 迄今

00111C

一般門診診察費-基層院所門診診察費 2.每位醫師每日門診量超過三十人次,但在五十人次以下部分(31-50)(1)處方交付特約藥局調劑

220

098.01.01 ~ 迄今

00112C

一般門診診察費–基層院所門診診察費 2.每位醫師每日門診量超過三十人次,但在五十人次以下部分(31-50)(3)未開處方或處方由本院所自行調劑

220

098.01.01 ~ 迄今

00113C

一般門診診察費-基層院所門診診察費 3.每位醫師每日門診量超過五十人次,但在七十人次以下部分(51-70)(1)處方交付特約藥局調劑

160

098.01.01 ~ 迄今

00114C

一般門診診察費-基層院所門診診察費 3.每位醫師每日門診量超過五十人次但在七十人次以下部分(51-70)(3)未開處方或處方由本院所自行調劑

160

098.01.01 ~ 迄今

00115C

一般門診診察費-基層院所門診診察費 4.每位醫師每日門診量超過 七十人次,但在一五0人次以下部分(71-150)(1)處方交付特約藥局調劑

90

098.01.01 ~ 迄今

00116C

一般門診診察費-基層院所門診診察費 4.每位醫師每日門診量超過七十人次,但在一五0人次以下部分(71-150)(3)未開處方或處方由本院所自行調劑

90

098.01.01 ~ 迄今

00117C

一般門診診察費-基層院所門診診察費 5.每位醫師每日門診量超過一五0人次部分(>150)(1)處方交付特約藥局調劑

50

098.01.01 ~ 迄今

00118C

一般門診診察費-基層院所門診診察費 5.每位醫師每日門診量超過一五0人次部分(>150)(3)未開處方或處方由本院所自行調劑

50

098.01.01 ~ 迄今

00119C

一般門診診察費-基層院所門診診察費 6.山地離島地區 (1)處方交付特約藥局調劑(<=50人次)

300

098.01.01 ~ 迄今

00120C

一般門診診察費-基層院所門診診察費 6.山地離島地區 (3)未開處方或處方由本院所自行調劑(≦50)

300

098.01.01 ~ 迄今

00121C

牙科門診診察費1.每位醫師每日門診量在二十人次以下部分(≦20) 1)處方交付特約藥局調劑

230

095.07.01 ~ 迄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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