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署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修訂辦法
1.依據署授國字第1001400279號文實施辦理~
2.申請辦理子宮頸抹片採樣者,應有登記執業之婦產科醫師或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在衛生所執業,但執業登記非屬婦產科或家庭醫學科之醫師,須先完成本署核可之子宮頸抹片採樣訓練;如其為助產所,應有登記執業之專任婦 產人員。
3.申請辦理子宮頸細胞病理檢驗者,應通過本署子宮頸細胞病理診斷單位認證。婦女子宮頸抹片檢查:三十歲以上,每年補助一次。
4.婦女子宮頸抹片檢查:
4.1子宮頸抹片採樣。
4.2骨盆腔檢查。
4.3子宮頸細胞病理檢驗
5. 婦女子宮頸抹片檢查(單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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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院所) |
2.骨盤腔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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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產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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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1. 有關性別、年齡條件及篩檢間隔條件之定義如下:
(1)性別為「女性」;
(2)年齡與間隔時間皆以「年份」做檢核條件:
a. 年齡條件定義為「就醫年-出生年≧30」;
b. 篩檢間隔條件為「當次就醫年-前次就醫年≧1」。
2. 衛生所申報子宮頸抹片採樣費用(代碼37)之條件如下:
在衛生所執業,但執業登記非屬婦產科或家庭醫學科之醫師,須先完成本署核可之子宮頸抹片採樣訓練。
3. 申報子宮頸細胞病理檢驗費用之條件如下:
(1)子宮頸抹片細胞病理診斷單位及檢驗人員每人每年工作量,應符合本署「子宮頸細胞病理診斷單位認證原則」之規定,惟年度結算,超出年規定工作總量十分之一,則超量部分不予核付費用。
(2)子宮頸細胞病理檢驗費應由通過認證之子宮頸細胞病理診斷單位申報。
4. 經全民健康保險停約處分之醫事人員,於停約期間對補助對象提供之預防保健服務費,準用全民健康保險法令規定,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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