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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術費申報
通則:

一、各特約醫院實施手術,可申報「手術費」及「手術一般材料費」。

二、各項「手術費」依各節所定點數計算之。「手術費」包括術前皮膚剃薙預備與刷手消毒等費用在內。

三、各項手術所需之「手術一般材料費」均依本節所定點數之53%計算之。包括:手術中使用之敷料,各類縫合線、刀片、外用消毒藥劑及生理鹽水、開刀巾、一般材料與器械折舊等費用在內。需用及特殊治療材料者,依第八部特殊材料相關規定申報。

四、各項所定點數均包括表面麻醉、浸潤麻醉或簡單之傳導麻醉等之費用。如使用特殊藥劑或特殊治療材料或其他麻醉時,得另加算申報。

五、同一手術野內之對稱器官,除有特殊規定者外,係指兩側之手術費用。

六、同一手術野或同一病巢內,同時做兩種以上手術時,或依病情可同時手術,而未同時施行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同一刀口施行之多項手術,第一項手術(支付點數較高者)按其所定點數申報,第二項手術(支付點數次高者)按其所定點數之一半計算;其餘不計。其餘附帶施行之手術則不另計算。

(二)經不同刀口施行同類手術或兩側性手術,其第一項或一側手術依其所定支付點數計算;第二項或另側手術,依其所定支付點數之一半計算;第三項手術依其所定支付點數之五分之一計算,其餘不計。

(三)經不同刀口施行多項不同類手術時,第一項及第二項均依其所定支付點數計算;第三項依其所定支付點數之三分之一計算,其餘不計。

(四)經同一刀口施行手術時,附加非治療必須之其他手術,不另給付。本條所稱同一手術野或同一病巢,係指在同一手術區內,有不同器官,因同一病灶影響,須同時手術者,不同刀口,係指一病灶需由不同刀口,使能將病灶清除、修復者,同類手術,係指手術項目列在本支付標準表之手術章中同項內之各手術項屬之(如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第一項皮膚之各項手術 62001C-62063B,均依同類手術項目計費,其餘類推)。

七、凡為達手術最終目的過程中之各項切開、剝離、摘除、吻合、切片、縫合、灌洗等,附帶之手術及處置,雖為本標準表所列項目亦不得視為副手術另報。

八、因第一次手術所引起併發症之手術,依其所定支付點數之一半計算之,並僅計算一項;但第一次手術在他院者不受限制。

九、手術開始後,如因患者病況發生變化而中止者,按已實施之步驟最近似之手術項目申報。

十、凡門診可行之小手術,不得住院。

十一、急診病人因緊急傷病而必需立即手術者,其「手術費」得按本節所定點數加算30%,但「手術一般材料費」不得另按比例加算。

十二、實施本節之各項手術之病患年齡未滿六個月者,所實施之診療項目點數,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六十(若同時符合緊急傷病必須立即手術者,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九十)年齡在六個月以上但未滿二歲者,所實施之診療項目點數,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三十(若同時符合緊急傷病必須立即手術者,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六十)年齡在二歲至六歲者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二十(若同時符合緊急傷病必須立即手術者,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五十)但「手術一般材料費 」不得另按比例加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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