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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醫病理中心:台灣臨床細胞學會http://www.cyto.org.tw/index.php


本會成立之緣由及經過

在1942年美國婦產科醫師Papanicolaou GN提出細胞學之新檢驗方法後,細胞診斷學逐漸廣受重視(尤其在歐洲)。在台灣,細胞學檢查的歷史雖超過半個世紀,但是在早期由於癌症病人較少,所以較不受重視,因此只有少數醫療院所有從事婦科子宮頸抹片細胞學檢查,其中部份由病理科醫師負責,部份由婦產科醫師負責。偶有非婦科之檢體如痰或胸水等,其檢驗結果總難符合臨床醫師之期望(1)。
台大醫院實驗診斷科林吉崇醫師從日本東京癌症中心進修回國後,將臨床細胞學中非婦科檢體之細胞學檢查引進台灣,民國57年2月在台大實驗診斷科成立細胞診(沿用日本用詞),這是台灣第一個專門做非婦科檢體之細胞學檢查室,積極推廣在非婦科細胞診斷學之應用,診斷成績甚佳,廣受臨床醫師之信任,因而廣泛應用於各種檢體之檢驗,如痰、體液、支氣管刷拭或沖洗、腫瘤針吸等。其後林吉崇醫師的學生逐漸從台大延伸到台北榮總胸腔部、台北國泰醫院、台北馬偕醫院和台中中山醫學院附設醫院等。
在民國七十五年醫療法通過,施行細則草案正在研擬中,其中醫療法第47條及其施行細則(草案)第52條規定「手術切取之器官,送請病理檢查,應由病理專科醫師做成報告」(2)。依此草案病理醫學會擬請衛生署明訂「細胞學之診斷報告應由病理科專科醫師為之」。
果真如此,則正在逐漸普及和提高診斷水準的非婦科細胞診斷學的發展,將受到扼殺。而臨床醫師在癌症診斷上將受到很大的限制,此絕非病患之福。因此,當時各醫療院所在從事非婦科細胞診斷學的醫師十人在民國75年9月6日集合召開「成立臨床細胞學會討論會」(3)。會後,台大醫院實驗診斷科郭壽雄醫師著手收集歐美各國的細胞診斷學的實際情況,並請其老師時任國泰綜合醫院副院長的林吉崇醫師蒐集日本在臨床細胞學的運作情況,然後在民國76年元月9日向衛生署提出陳情。在同年4月2日衛生署由醫政處葉金川處長及楊漢?副處長召集研商臨床細胞學診斷報告權責座談會。出席人員包括病理學會杜炎昌理事長、江宏秘書長及李豐醫師,臨床科由郭壽雄醫師、彭瑞鵬醫師和林清基醫師代表出席。會議結論:臨床細胞學之診斷報告並未規定應由病理專科醫師出具報告單(4)。至此確定非婦科細胞診斷學仍可繼續發展及推廣,以造福病患。
為落實上述座談會結論(三)(4)提昇臨床細胞診斷有關醫師及技術人員素質。因此,於民國77年4月正式向內政部提出申請成立中華民國臨床細胞學會。內政部徵詢相關醫學會之意見。其中病理學會列出六大理由反對,中華醫學會同意病理學會之意見,台灣醫學會認為宜於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討論決定。在77年5月21日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討論,病理學會由李正華醫師代表出席,本會由發起人彭瑞鵬醫師和郭壽雄醫師出席。會中籌備會就成立臨床細胞學會在醫療上之必要性及正當性提出說明,病理學會代表則陳述反對之理由(5),最後醫事審議委員會決議同意設立中華民國臨床細胞學會。惟病理醫師及非病理醫師從事臨床細胞診斷,應接受分別訂定之臨床細胞學課程訓練。
民國77年7月10日召開中華民國臨床細胞學會發起人及第一次籌備會會議(6),會中推舉林吉崇、郭壽雄、陳庵君、阮正雄、彭瑞鵬、 古天聲、 劉榮娣等七人為籌備委員。接著在77年9月6日召開第二次籌備會(在台北市台大校友聯誼社),訂定學會章程、年度工作計畫、預算及會員資格。77年9月21日召開第三次籌備會議(在台北市聯勤外事俱樂部)再度修訂章程,會中確定民國77年10月16日召開中華民國臨床細胞學會成立大會暨第一次會員大會(地點在台大醫院第七講堂)。成立時會員總人數為醫師會員106人,技術員會員18人。理事為林吉崇、郭壽雄、林清基、陳庵君、阮正雄、林從慶、謝長堯、張淑娟,理事長為彭瑞鵬,監事為王耀文、盧朝勇,監事長為楊坤河。本學會於民國90年3月更名為台灣臨床細胞學會。

附註(1)林吉崇:肺癌的痰細胞學診斷 台灣醫學會雜誌1969年第68卷。

附註(2)醫療法施行細則(民國76年8月7日公佈實施)第四十三條 醫院依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對手術切取之器官送請病理檢查應 由病理專科醫師做成報告,醫院對於前項報告應連同病歷保存,並製作病理 檢查紀錄。

附註(3)成立臨床細胞學會討論會(地點:在台北市敦化北路太平洋俱樂部)參加人員名單:
中山醫學院附設醫院: 吳銘標, 基隆海軍醫院: 蔡敬山, 台北榮總: 陳重華、彭瑞鵬, 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 陳守棕, 耕莘醫院: 李新亮, 馬偕醫院: 李聰明、林清基, 國泰醫院: 林吉崇, 台大醫院: 郭壽雄。

附註(4)研商臨床細胞學診斷報告權責座談會(民國76年4月2日,地點:衛生署)
主持人:衛生署醫政處葉金川處長
參加單位人員:中華民國病理學會(杜炎昌理事長、江宏秘書長、李豐) 郭壽雄(台大醫院)、彭瑞鵬(榮民總醫院) 林清基(馬偕紀 念醫院) 衛生署醫政處楊漢 副處長、王薇薇、吳憲明、鄭聰明結論:(一) 依據醫療法第四十七條及醫療法施行細則(草案)第五十二條,係規定醫院對手術切取之器官,應送請病理檢查,並由病理專科醫師出具報告單,對臨床細胞學之診斷報告,並未規定應由病理專科醫師出具報告單。(二) 臨床細胞診斷醫師在「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草案)中尚未加入以納入為專科醫師之一臨床分科。(三) 為提昇臨床細胞診斷之品質,可由醫學學術團體先行推動該項專業訓練制度,提升有關醫師及技術人員素質。

附註(5)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第二次委員會議紀錄(民國77年5月21日)
案由:彭瑞鵬先生等申請籌組「中華民國臨床細胞學會」,內政部函請本署表示意見,提請討論。
說明:
(一)略
(二)略
(三)有關單位意見:
1.中華民國病理學會:不贊成其成立,理由如下:
(1)臨床細胞學與細胞病理學之意義不同。
(2)該會於七十六年元月七日第五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已決議,在該會內設立「細胞病理委員會」,以建立及推廣細胞病理專業訓練制度。
(3)該會病理專科醫師甄審訓練計畫中已涵括細胞病理。
(4)自民國七十年起,有關細胞病理訓練及品質保證系統,本署皆委託該會辦理。
(5)該會葉常務監事對本案發起人王耀文等四人是否具有細胞病理診斷能力及資格有所質疑及歷史性回顧。
(6)該會崔理事強調病理醫師看細胞病理抹片,其診斷為依據全身性疾病之考量,而非以某些特殊器官為主。
2.中華醫學會:本學會無此專業知識,但同意中華民國病理學會的意見。
3.台灣醫學會,認為宜於醫事審議委員會討論決定。
決議:同意設立,惟病理醫師及非病理醫師從事臨床細胞診斷,應接受分別訂定之臨床細胞學課程訓練。

附註(6)中華民國臨床細胞學會發起人名單: 林吉崇、郭壽雄、彭瑞鵬、阮正雄、陳庵君、陳能瑾、林鶴雄、林清基、 吳子卿、蘇育仁、林從慶、鐘坤井、張天鈞、鄭有慈、劉月蓉、張淑娟、 楊瓊瓊、張中全、沈銘鏡、曾貴海、楊坤河、王耀文、許月櫻、劉慶文、 陳重華、李毓芹、劉榮娣、古天聲、郭有淼、李新亮、陳守棕、李聰明、 蔡敬山、吳銘標、黃枝梅、盧朝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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