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美輝骨科外科診所
復健-物理治療業務、門診診療、皮膚腫瘤手術醫療服務
姚美輝骨科外科診所
復健-物理治療業務、門診診療、皮膚腫瘤手術醫療服務
陳泌尿科外科診所~資料來源
:http://www.chen-clinic.com/front/bin/home.phtml感謝陳醫師
專治痔瘡/疝氣/包皮[ 痔瘡手術-微痛少流血] 超音波引導痔瘡動脈結紮術,無明顯傷口,不影響日常生活,且復發率極低。
痔瘡,雷射溶脂,攝護腺肥大,攝護腺發炎,疝氣,受小腹,蝴蝶袖,割包皮,脫腸,泌尿科
陳泌尿科外科診所~院長陳俊男醫師
對醫療技術的熱情與堅持,在服務於馬偕醫院外科兩年後,決定遠赴美國留學學習新知,並先後在紐約羅徹斯特大學、紐約西奈山醫院、紐澳良杜蘭大學等著名學府,研習外科及泌尿科長達七年之久,並在加州執業四年。
陳醫師在累積了多年經驗後,決定回到家鄉將所學之技術、知識,帶回本國回饋給大眾,讓更多人知道外國科技醫學的進步。 當然,設備上也是診所注重的環節之一,絕對讓每一位光臨診所的病人帶著微笑開心而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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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望醫學檢驗中心~嘉義為醫療優質檢驗中心
http://www.jan-wang.com.tw/
『早期發現、早期治療』,並強調『預防勝於治療』的觀念。慢性疾病都可藉由健康檢查篩檢出來,從而得到適當的治療。 許多疾病發生時,不一定會有臨床的症狀顯現出來,所以當健康檢查為正常時,不代表身體完全無恙,但這不表示健康檢查就失去其必要性。 所以在從事身體健康檢查時,必須考慮下列因素:個人身體狀況如有肥胖、體重減輕、倦怠乏力等;家族病史如有糖尿病、高血脂、癌症等;地區性流行病學,如台灣的B型、C型肝炎感染狀況;有上述因素者,應提早做健康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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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聯醫病理服務中心
執行業務專員:
王美滿~大力推薦(親和/耐心/責任/細心/有效率)~
感謝合作院所的支持與愛護~
醫療品質之最佳實務運作模式
一、 前 言
醫療服務業,處理的對象是「人」的「生、老、病、死」的相關活動,其組織的複雜度比一般企業高出許多倍以上。與醫療人員有關之專業人員包括:醫師、護理人員、技術人員及行政人員,據估計也不少於280種。這顯然與處理對象為「物」的企業組織不同。由於它的的複雜與專業,也說明了其經營管理難度之高。
我國醫療組織機構大多參與全國性的指標計劃-台灣醫療照護品質指標系列(Taiwan Healthcare Indicator Series,THIS)項,及世界性的之指標計劃-台灣醫療品質指標計劃(Taiwan Quality Indicator Project,TQIP)項,此兩項計劃對醫療品質的改善重點,提供了明確的指導作用,但缺乏能形成全面品質改進的功能。
美國於1987年設置馬康巴立治國家品質獎,從TQM的系統觀點建立企業卓越模式,並繪製組織績效卓越架構,供企業經營者參考使用,由於功效甚著,經過十二年之後,於1999年設醫療組織類的品質獎,方便從事醫療服務的公私立的營利或非營利作為改進經營體質之用。醫療組織獲頒此獎的年代,則為三年後的2002年。這種現象,也間接說明了在此行業中推行TQM之不易。
我國國家品質獎主辦單位有鑑於美國創設「醫療品質獎」的成功經驗,乃於2001年設「機關團體獎」,將醫療與教育機構納入機關團體範圍。日科技連亦於2004年5月11日創設「醫療品質獎」,它也仿效歐洲品質獎的概念模式,以「活動」--包括一般基礎項目、個別重點項目(手段)。「成果」--醫療品質提升(目的),建構此獎。
二、品質學會跟進
2007年,本學會品質團體獎委員會在重修品質團體之餘,亦仿效美國國家品質獎的作法,另設醫療品質團體獎,用來鼓勵醫療服務事業組織,使用醫療品質團體獎「卓越經營績效模式」管理關鍵項目之評審準則,做為自我改進的工具。
若問運用醫療品質團體獎的管理關鍵項目,作為組織經營管理工具的理由為何?道理甚為簡單,因為它能協助組織運用系統思考,讓經營者專注於管理關鍵要項,使組織內的人員、資源、過程之運作,與病人與其他顧客之需要調準一致,不論其所面臨不斷競爭與挑戰為何,均能穩獲永續經營的成果。
三、 管理關鍵項目及其作法
從另一角度看,所謂的「卓越經營績效模式」,是一種由息息相關具有因果關係的管理關鍵要項所組成的系統活動。其中「總體經營績效」是經營者所欲達成的成果項,它優良與否,係由其投入的「領導、策略規劃與創新、病人與其他顧客及市場、資源管理、過程管理、資訊與知識管理」六關鍵基本要項所決定,其中的相互作用與因果、本末關係甚為明顯。經營者倘若不明其中的道理,那「就會迷失在動態複雜的問題中,而陷入『捨本逐末』的惡性循環中」以致徒勞無功。
如何提高醫療組織機構服務品質?我們可針對各關鍵項目提出
(一)「做什麼?」--Plan:指管理七關鍵項目的第一階項目。
(二)「如何做?」--Do:指管理七關鍵項目的第二階項目之內容。
(三)「做得夠好嗎?」--Check:指採用何種方法管制其成效。
(四)「做的成果為何?」--Action:指成果項的實質表現。
在不侵犯他人智財權的原則下,偶而也會提供一些案例,供有意追求卓越者參考。明眼人一定看得出,懂得正確使用「卓越經營績效模式」者,就能有效操控PDCA持續改進管理循環。
茲簡介管理關鍵項目如下:
(一).領導-
1. 做什麼?
至少需做:(1)建立經營理念與願景、(2)領導承諾與作為、(3)善盡社會責任
2.如何做?
(1) 建立經營理念與願景․
l 台大醫院願景:「成為亞洲第一的大學醫院」、使命:「秉承優良傳統,培育卓越人才,發展前瞻性的研究,提供高品質與人性化醫療,樹立醫界典範。」萬芳醫院經營理念:「品質是萬芳的尊嚴,創新是萬芳的動力,服務是萬芳的精神,團隊是萬芳的基石」。萬芳醫院目標:業務目標:每年成長4-8%為、財務目標:每年成長4-8%、研究目標:論文每年超過120篇,研究計劃每年超過70件,朝向國際級大學醫院的研究水準。
l .建立醫療服務品質指標,例如台中醫院列管3130項指標以e化管控,每週於整合中心例行報告異常指標,並設定專案管理,其中尤以(1)醫療相關品質及服務量指標,(2)流失顧客,例如:非預期出院及離院率、初診率,及(3)全人整合照護的指標等最受重視。
3、做得夠好嗎?
l 執行高階管理審查。
4、做的成果為何?
成果須反應在〔7.4組織效益成果〕中。
(2)領導承諾與作為
․ .成立醫療品質委員會(或TQM委員會),成員以院長、醫療副院長、醫務秘書與內科部、外科部、小兒部、婦產部、病理部、檢驗醫學部、麻醉部、病歷室、醫學工程室、資訊室等部、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其他委員則由相關委員會及小組代表推選擔任。運用共識營、院務、醫務、委員會議及科務會議等,形成共識:透過方針管理、品管圈、專案小組等,將理念與使命落實。
․實施全面品管應以顧客滿意為原則,並可參考醫療評鑑委員會的十個步驟來實施:a.指派監測與評估的負責人員,b.決定改善品質的照護範圍,c.確認照護範圍中的重要照護項目,d.設定每一照護項目的指標,e.建立指標評估的閾值,f.收集與分析資料,g.評估閾值是否已達到,h.採取行動改善已發覺的問題,i.評估與記錄有效的照護之活動,j.與大家分享品質改善後的結果或資訊。
3、做得夠好嗎?
可設立「品管專人」,以協助醫品會業務之推動。各醫療科、部應指派一名「醫療品管聯絡人」,負責溝通、協調、執行及傳遞有關醫療品管現況資訊。
4、做的成果為何
成果須反應在〔7.4組織效益成果〕中。
(3)社會責任
A.須建立道德行為(倫理手則)的衡量方法與指標。
B.組織給予支援社區活動的範圍,可包括?提高所在社區的服務、教育、健康、環境、專業社會團體…等所做的努力,諸如:社區義診、社區援助計畫、資助教育方面的需要、扮演社區服務的角色、確保社區健康與安全、贊助活動、使員工成為社區的義工與捐助慈善事業。
3、做得夠好嗎?
執行定期目標管理檢討/高階管理審查。
4、做的成果為何?
成果須反應在〔7.4組織效益成果〕與〔7.6創新與社會評價成果〕中。
(二)策略規劃與創新
1. 做什麼?
至少需做:(1)目標設訂、(2)策略制訂與展開、(3)創新與改善、(4)管理工具/方法之應用
2.如何做?
(1)目標設訂
A. 可運用SWOT分析與整體策略規劃來實踐使命、願景制訂年度策略方針,列出部門工作項目,追蹤執行成果。
B.可考慮採用平衡計分卡觀念,訂定策略目標、KPI及目標值,定期檢討成果,目標之設定例如,萬芳醫院--中期目標:通過醫學中心評鑑,打造完整健康社區。長期目標:成為國際級大學醫院。
3、做得夠好嗎?
定期執行高階管理審查。
4、做的成果為何?
成果須反應在〔7.4組織效益成果〕與〔7.6創新與社會評價成果〕中。
(2)策略制訂與展開
A.應把重點放對組織成功有重大影響,並能提升組織整體績效的因素上,針對組織的整體策略而言,可包括:組織、服務、和臨床路徑的改變。它需要運用各種預測、估計、選擇、構想等方法預測未來,以便配置資源。
B.策略展開可考慮結合目標 /方針管理,或策略地圖展開方式為之。
3、做得夠好嗎?
執行定期目標管理檢討會及/或高階管理審查。
4、做的成果為何?
成果須反應在〔7.4組織效益成果〕與〔7.6創新與社會評價成果〕中。
(3)創新與改善
A.可建立改善提案制度,鼓勵創新與改進活動。
B. 例如運用體重、年齡、病徵設電腦處方警號顯示,及藥劑師配藥複檢制度,可有效降低錯誤率。
3、做得夠好嗎?
執行定期目標管理檢討會。
4、做的成果為何?
創新與改進成果,須反應在〔7.3人力資源成果〕、〔7.4組織效益成果〕與〔7.6創新與社會評價成果中〕。
(4)管理工具/方法之應用
A.標竿學習、平衡計分卡、六標準差、品管圈、QC七大手法、QC新七大手法、變異數分析、相關與線性迴歸分析及SPSS操作…等。
3、做得夠好嗎?
執行定期目標管理檢討會。
4、做的成果為何?
創新與改進成果,須反應在〔7.4組織效益成果〕與〔7.6創新與社會評價成果中〕。
(三)病人與其他顧客及市場
1. 做什麼?
至少需做:(1)病人與其他顧客及市場、(2)病人與其他顧客及市場開發、(3)內外顧客關係與溝通。
2.如何做?
(1)病人與其他顧客及市場
A可包括:從事病人與其他顧客與院內活動接點分析,定期進行病人與其他顧客滿意度調查、病人與其他顧客抱怨處理及不定期檢討掛號、看診、結帳、等待拿藥、檢查排程、候檢等工作流程。必要時,可重整各作業流程,簡化及縮短人工作業流程,以提升工作效率,減少病人等候時間。
B.開辦居家護理業務,利用公共衛生護士或居家護理師到家中為病人進行護理及簡易醫療處置,如換鼻胃管、抽血等。減少病人及家屬往返醫院的困擾,且可縮短病人的住院天數,增加病床轉換率。
3、做得夠好嗎?
執行定期目標管理檢討會。
4、做的成果為何?
l 病人與其他顧客滿意度和不滿意度的成果須反應在〔7.1病人與其他顧客滿意成果〕中。
l 市場開發成果須反應在〔7.2市場成果〕中。
(2)病人與其他顧客及市場開發
A. 建立社區活動客戶資料庫及分析、社區篩檢系統進行醫療消費行為分析及市場區隔,並透過社區醫療群及社區健康報,傳遞健康的訊息。
B. 以行銷的7P模式(personnel、price、promotion、product、process、place、physical evidence)審視醫療資源運用狀況,針對不足之部分在主客觀條件允許之下予以補強,並進行行銷活動。
3、做得夠好嗎?
執行定期目標管理檢討會。
4、做的成果為何?
病人與其他顧客滿意度和不滿意度的成果須反應在 〔7.1病人與其他顧客滿意成果〕, 市場開發成果須反應在〔7.2市場成果〕中。
(3)內外顧客關係與溝通。
A.內外顧客關係"應包括與合作夥伴或策略聯盟,以及其間相互關係。可建立顧客關係管理系統、社區健康促進發展委員會等,以資因應。
B .決定病人與其他顧客滿意度及不滿意度可包括利用任何下列所有的:調查、電話詢問、正式或非正式回饋、利用病人與其他顧客帳戶歷史資料、抱怨及交易完成率等。資訊可由網際網路、經由人員接觸、或第三者、或信函蒐集得知。
3、做得夠好嗎?
執行定期目標管理檢討會。
4、做的成果為何?
病人與其他顧客滿意度和不滿意度的成果須反應在 〔7.1病人與其他顧客滿意成果〕中。
(四)資源管理
1. 做什麼?
至少需做:(1)財力、技術與智力資源管理、(2)人力資源管理、(3)基礎設施管理與工作環境管理
2.如何做?
(1)財力、技術與智力資源管理
A.建立財務與智慧財產管理系統。
B.制訂研發投資、智慧財產與研究發展之策略與方法。
3、做得夠好嗎?
執行定期目標管理檢討會。
4、做的成果為何?
A.研發成果須反應在〔7.4組織效益成果〕與〔7.6 創新與社會評價成果〕中。
(2)人力資源管理
A. 組織需針對長、中、短期目標達成及績效改進的需要,有計畫地進行員工教育訓練。教育訓練的方式可以是組織內部的或外部的,包括:在職訓練、課堂教學、電腦授課、遠距教學、網路教學、及其他常規或非常規的方法。
B. 教育訓練容可包括:品質與TQM、服務人員禮儀、5S教育、提案改善、統計分析、團隊運作與溝通、如何開有效率的會議、品質改善之技巧:品質機能展開法(QFD) …等。教育訓練經費,例如澄清醫院每年提撥全年度收入之3 ﹪,作為員工教育訓練之用。
C. 成立學習小組/改善小組諸如:CQI(持續品質改善)、QIT(品質改善小組)QCC(品管圈)、讀書會、過程小組、顧客活動小組、解決問題小組、提案改善制度…等,針對單位內或跨單位問題,定期開會以提出改善方法解決。
3、做得夠好嗎?
執行定期目標管理檢討會。
4、做的成果為何?
員工教育訓練、改善小組及從事技術、品保、環境、工安等人員,取得專業證照資格,取得證照數等,須反應在〔7.3人力資源成果〕與〔7.4組織效益成果〕中。
(3)基礎設施管理與工作環境管理
A.將全院所有機器設備的技術資訊輸入微機,定期對各台機器分別進行維護保養與校正,保證正常使用。利用廢水及感染性廢棄物處理設施,提供近鄰無污染的空間。
B.建立環境保護、能源節約、衛生安全維護…等作業程序書,以維護工作環境之安全。
3、做得夠好嗎?
執行日常管理檢討。
4、做的成果為何?
安全工作環境成果須反應在〔7.4組織效益成果〕與〔7.6社會評價成果〕中。
(五)過程管理
1. 做什麼?
至少需做:(1)服務價值創造、(2)供應鏈與外包管理、(3)整體品質管理系統(4)量測、分析與改進
2.如何做?
(1)服務價值創造
A. 將過程管理依關鍵業務過程及支援性過程予以分類,並依病人與其他顧客需要,設計開發最適過程,以創造價值。諸如:實施臨床路徑(Clinical Path)的相關工作,由醫療過程直接改善醫療品質。
B.設計醫療服務作業與傳遞過程,並建立制度據以執行,包括:門診、看診、急診、住院、護理…等。
3、做得夠好嗎?
定期執行目標管理檢討會。
4、做的成果為何?
價值創造需與病人與其他顧客滿意和成本有關,其成果須反應在〔7.1病人與其他顧客滿意成果〕、〔7.2市場成果〕及〔7.4組織效益成果〕中。
(2)供應鏈與外包管理
A. 建立採購與外包管理系統。
3、做得夠好嗎?
執行定期目標管理檢討會。
4、做的成果為何?
其成果須反應在〔7.4組織效益成果〕中。
(3)基礎設施管理與工作環境管理
A.推動ISO9001:2000品質管理標準、ISO14001環境管理標準等之績效檢討,依據「OO醫院標準化管理辦法」訂立個別單位內非醫事人員專業之標準作業程序.各SOP皆訂有負責人,以進行維護修訂之工作,訂有「全院SOP稽查辦法」及「單位SOP管理辦法」以落實SOP的執行與管理。
B. 專案管理包括:(A)全院性指標之執行追蹤,(B)異常事件處理,(C)顧客滿意調查。由企劃室管理師依據流程品質管制工程圖,運用SPC的工具進行流程能力及穩定程度的監測。
3、做得夠好嗎?
執行日常管理與目標管理檢討會。
4、做的成果為何?
其成果須反應在〔7.4組織效益成果〕中。
(4)量測、分析與改進
A. 實驗室品管可分室內品管與院際管制,不分實驗室之大小,皆應做好品管工作,以保證檢驗結果的可靠性。
B.建立全院性品質審查指標,諸如:病床利用率、死亡率、平均住院日、出院病人超期住院率、近期再入院率、病人意外事件發生率…等。各科、部醫療品管指標的實施,例如:急診醫學部將病人就醫原因等相關資料輸入電腦並定期進行:暫留超過三日病人原因分析、死亡個案分析及三天內再回急診之個案的統計分析…等。
3、做得夠好嗎?
企劃室負責分析路徑執行成效,定期評鑑標準, 由院長室定期評核相關醫療單位實施情形並採取改進措施。
4、做的成果為何?
實施成果須反應在〔7.4組織效益成果〕中。
(六)資訊與知識管理
1. 做什麼?
至少需做:(1)資訊管理系統、(2)資訊開發與應用(3)知識管理
2.如何做?
(1)資訊管理系統
A. 建立醫院管理系統,包括:醫療行政、醫療輔助、辦公室自動化、決策支援等。
B.. 資訊策略是依照醫院的四個策略意涵發展出來,配合使用者需求所開發的藥品交互作用系統、危險值通報系統、DRG編審系統及中央實驗室等,這些系統皆以病人為中心,維護病人安全,提升醫療照護品質而建立。
3、做得夠好嗎?
執行日常管理與目標管理檢討會。
4、做的成果為何?
實施成果須反應在〔7.4組織效益成果〕中。
(2)資訊開發與應用
A成立中央實驗室整合五院區四縣市之實驗室,整合五家醫院超過一萬種的代碼。
B. 採用作業系統級安全管理機制防止非法用戶入侵,資料庫級安全機制限制用戶的非法資料修改或刪除,以及應用程式級安全機制,限制用戶的進行應用操作,並採備份方式,以保證資訊系統的安全性。
3、做得夠好嗎?
執行日常管理與目標管理檢討會。
4、做的成果為何?
實施成果須反應在〔7.4組織效益成果〕中。
(3)知識管理
A.蒐集國內外的研究成果與論文資料分專題輸入資料檔,使資料處備用狀態。
B.建立知識創造、分享、擴散與移轉的作業程序書。
3、做得夠好嗎?
執行日常管理與目標管理檢討會。
4、做的成果為何?
實施成果須反應在〔7.4組織效益成果〕中。
(七)總體經營績效
1. 做什麼?
至少需做:(1)病人與其他顧客滿意成果、(2)市場成果、(3)人力資源成果、(4)組織效益成果、(5)財務成果、(6)創新與社會評價成果。
2、做的成果為何?
(1)病人與其他顧客滿意成果
諸如:醫師服務態度滿意度、病房護士態度滿意度、門診櫃臺人員服務態度滿意度、住院滿意度、門診滿意度、民眾意見反應率、內部顧客滿意度、顧客抱怨處理…等。
(2)市場成果
諸如:歷年門診服務量、急診服務量、歷年住院人日服務量、總住院人次比較、歷年平均佔床率、手術人次比較、洗腎人次比較、門診體檢人次比較、總轉診量之統針、長期照護家數統計…等。
(3)人力資源成果
A. 諸如:員工離職率、人事費佔率、各市立醫院人事費佔醫收比率比較、歷年學位進修人次、醫師病床比、加護病房專任護理人員病床比、住院醫師病床比、主治醫師病床比、護理人員病床比、專任主治醫師平均每班工作時數統計、急診專科主治醫師比率…等。
B. 諸如:每人每年教育訓練平均費用、每人每年平均教育訓練時數、員工學術研究件數(含論文、學術研究發表等)。
(4)組織效益成果
諸如:病床佔床率、院內感染率、缺貨率、錯料率、急診病人平均候診時間、門診處方調劑錯誤率、粗死亡率、歷年平均衛材周轉率、全人整合性醫療照護服務、傷口整合照護服務…等。
(5)財務成果
諸如:每月平均損益比較、醫療收入預算與決算數比較、用人費用創造醫療總收入之倍數、公務補助佔醫療收入比(公)、每一元人事補助費所創造之醫療收入(公)…等。
(6)創新與社會評價成果
A.諸如:醫療創新、行政創新、技術創新、設備創新、…等統計。
B.代表符合誠信正直與社會責任成果的表現,諸如:環境保護、能源節約、衛生安全維護、社區義診、社區衛教、社區營造、志工服務、重視弱勢團體、居家照護、支援建順安養中心、心路社會福利機構…等統計,以及社會公益活動所獲得的一些優良形象榮譽及/或感謝狀(函)。
四、結語
以上所述「做什麼?」--Plan,「如何做?」--Do,「做得夠好嗎?」--Check,及「做的成果為何?」--Action,由此四者構成PDCA持續改進管理循環實務運作機制。醫療組織經營者,若能將這種運作機制,落實到「卓越經營績效模式」管理關鍵項目,並結合「品質團體獎自我評鑑表」之使用,不斷地檢討改進,必能達到經營績效提升的結果。
*本文發表於96/08《品質月刊》
.
參考資料
1. 邱文達主編,《醫院品質實務管理》,合記,2003
2. 邱文達,<建構以病人為中心的醫療品質服務>,品質月刊,40卷9期
3. 曾倫崇,<如何提昇台灣目前醫療服務品質>,品質月刊,34卷11期
4. 丁汶谷,<施行「臨床生化院際品質管制」芻議>品質月刊,23卷6期
5. 范碧玉、倪嘉慧、洪麓文、張明月、朱樹勳,<台大醫院的醫療品管作業>品質月刊,32卷12期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六條 (刪除)
第八條之一 執行業務者當年度使用之帳簿因故滅失者,得報經該管稽
徵機關核准另行設置新帳,依據原始憑證重行記載,依法查帳
核定。
執行業務者當年度關係所得額之全部或一部之原始憑證,因遭受不可抗力災害或有關機關因公調閱,以致滅失者,該滅失憑證所屬期間之所得額,稽徵機關得依該執行業務者以前三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核定之。其屬新開業者
,該滅失憑證所屬期間之所得額,得依上開年度查帳核定當地同業之平均純益率核定之。災害損失部分,經查明屬實者,得依第三十一條之一規定核實減除。
執行業務者之帳簿憑證,在辦理結算申報後未經稽徵機關 調查核定前,因遭受不可抗力災害或有關機關因公調閱,以致滅失者,除其申報純益率已達該執行業務者前三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者,從其申報所得額核定外,申報純益率未達前三個年度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者,應按前項規定辦理。
執行業務者有前二項因遭受不可抗力災害以致帳簿憑證滅失情形者,應依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併同災害損失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屬實或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屬實。
執行業務者之帳簿憑證滅失者,除合於前三項規定情形並經查核屬實者外,稽徵機關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按同業一般收費及費用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第九條 (刪除)
第十一條 執行業務收入,經取具所得稅扣 (免) 繳憑單,其憑單記載
之所得額或給付年度,與帳載不符者,應查明實際情形予以認定。
聯合執業事務所得於每年三月二十日前,將其前一年度所取
得之扣繳憑單,依聯合執業之合約所載盈餘分配比例,轉開扣繳
憑單予各執行業務者,並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核驗。
第十七條 費用及損失,未經取得原始憑證,或經取得而記載事項不符
者,不予認定。
前項之費用及損失,經查明確無支付之事實,係屬虛列費用
或損失致漏稅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薪資支出:
一、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退休金、
退職金、養老金、按期定額給付之交通費及膳宿費,各
種補助費及其他給與。以經預先決定或約定,並不論業
務盈虧必須支付者,始得列支。
二、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
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
所列報薪資費用。
三、薪資支出,未依法扣繳所得稅款者,除應通知限期補繳、
補報扣繳憑單並依法處罰外,應予以認定。
四、執行業務職工退休金費用認列規定如下:
(一)執行業務者訂有職工退休辦法者,於報請稽徵機關
核准後,每年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
之四限度內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並以費用列支;
設置職工退休基金,符合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
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之規定者,每年得在不超過
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八限度內提撥職工退休
基金,並以費用列支。但不得同時提列職工退休金
準備及提撥職工退休基金,重複列報退休金費用。
(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執行業務者,依該法第五十六條
第一項規定,按月依報經勞工主管機關核備之提撥
率,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認列規定:
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勞工退休金條例實施
前提撥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
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勞工退休金條例實施
後,依該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繼續提撥者,
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具有舊制工作年資
者勞工之薪資總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以費用列
支。
3.已依本目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除不符勞
動基準法勞工身分之職工,未經就其薪資總額提
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得依前目規定擇一提列職
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者外,不得再
依前目規定重複列報退休金費用。
(三)已依前二目規定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提撥職工退
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者,以後職工退休、資遣
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儘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
備,或由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
;不足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四)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執行業務者,依勞工退休金條例
規定提繳及支付退休金費用之認列規定如下:
1.依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與勞工約定結清
保留工作年資之退休金,應儘先由勞工退休準備
金項下支付;不足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2.依該條例第六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為勞工提
繳之退休金,或依該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
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為勞工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
之年金保險之保險費,均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五、聯合執行業務者依本條第二款規定列支薪資者,其職工
退休金準備之提列,及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
、勞工退休金之提撥,依前款規定辦理。
六、因業務需要延時加班發給加班費,應有加班紀錄,以憑
認定;其未提供加班紀錄或超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
所訂定之標準部分,仍應按薪資支出列帳,並應依規定
合併各該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稅款。
七、薪資支出之原始憑證,為載明受僱員工、職稱、擔任職
務之收據或簽收之名冊。職工薪資如係交金融機構分別
存入各該職工帳戶者,應以金融機構蓋章證明存入之清
單予以認定。
第十九條 租金支出:
一、租金支出,應查核其約定支付方法及數額,其支出數額
超出部分應不予認定。
二、支付租金,以實物折算者,應查明當地之市價予以核算。
但租賃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三、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及支付任何損費或稅捐,
經約定由承租人負擔者,視同租金支出。但承租人以融
資租賃方式取得資產者,其約定負擔之租賃物修繕、維
護、保險、稅捐等費用,得按其支出科目列支,並免視
為出租人之租金收入。
四、給付租金其未依法扣繳所得稅款者,應通知限期補繳及
補報扣繳憑單並依法處罰,其給付金額仍應核實認定。
承租人有代出租人支付費用抵付租金情事者,應填報免
扣繳憑單,由出租人合併其當年度所得申報。
五、預付租金其有效期間未經過部分,應列為遞延費用。
六、執行業務者以本人所有之房屋供其本人為執行業務使用
者,不得列支租金支出。但二人以上聯合執業之聯合事
務所,租用其中一執行業務者之自有房屋者,不在此限。
第十九條之一 權利金支出:
一、權利金支出,應依契約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
定。
二、權利金支出應於契約有效期間內按期攤折。
三、給付權利金,其應扣繳所得稅款而未依法扣繳者,
除應通知限期補繳及補報扣繳憑單並依法處罰外,
依本條有關規定,予以核實認定。
四、權利金之支出憑證如下:
(一)支付國內廠商者,應有統一發票及契約證明;
支付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執行業務者,應有
收據及契約證明。
(二)支付國外廠商及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應
有契約證明並取得對方發票或收據;已辦理結
匯者,應有結滙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
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第二十條 旅費:
一、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
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證明與執業有關者,憑以
認定;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
二、執行業務者或其受僱人員經政府機關或學校團體指派、
外國專業團體邀請或業務需要,出國參加專業會議或考
察者,經提示證明文件,其出國費用,准予核實列支。
三、執行業務者或其受僱人員之差旅費受政府機關、專業團
體或委託人補助者,應予減除,不得再列支旅費。
四、旅費支出之認定標準如下:
(一)國內出差:
1.交通費、宿費一律檢據核實列支。
2.日支膳雜費不超過下列最高標準者,准予認定,
無須提供外來憑證:
(1)執行業務者本人及經理以上人員,每人每日新
臺幣七百元。
(2)其他職員,每人每日新臺幣六百元。
(二)國外出差:
1.交通費一律檢據核實列支。
2.日支膳宿雜費: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
,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
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認定之。但自行訂有
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者,宿費部分准予核實認
定外,其膳雜費按上述標準之五成列支。
(三)交通費:應憑下列憑證核實認定:
1、乘坐飛機之旅費:
(1)乘坐國內航線飛機之旅費,應以飛機票票根
為原始憑證;其遺失飛機票票根者,應取具
航空公司之搭機證旅客聯或其所出具載有旅
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地點及票價之證明
代之。
(2)乘坐國際航線飛機之旅費,應以飛機票票根
及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
收據為原始憑證;其遺失飛機票票根者,應
取具航空公司之搭機證旅客聯或其所出具載
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點之證明代之
。
2、乘坐輪船旅費,應以船票或輪船公司出具之證明
為原始憑證。
3、火車、汽車之車資,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
明為準。
4、乘坐計程車車資,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
為憑。但包租計程車應取具車行證明及經手人或
出差人證明。
5、租賃之包車費應取得車公司(行)之統一發票或收
據為憑。
五、日支膳雜費超過前款列支標準部分,執行業務者,得依
下列兩種方式擇一辦理,並均無須提供外來憑證:
(一)視為出差人員薪資所得,基於實際困難於給付時,
得免予扣繳稅款。但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
項規定,列單申報稽徵機關。
(二)自行調整減除費用。免視為出差員工之薪資所得,
並免列單申報。
六、執行業務者或其受僱人員赴大陸地區考察或參加專業會
議,其出差之膳宿雜費,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
定,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
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認定之。
第二十條之一 伙食費:
一、執行業務者因業務需要,實際供給膳食者,應提供
員工簽名或蓋章之就食名單;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
食代金者,應提供員工簽名或蓋章之印領清冊。每
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最高以新台幣一
千八百元為限。並得核實認定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
。超過部分,其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
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
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二、聯合執行業務者依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認列薪資者
,其伙食費得依前款規定辦理。
三、員工伙食所消耗之燃料費用,應併入伙食費計算,
不得另以燃料費科目認列。
四、實際供給膳食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主食及燃料為統一發票,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
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二)蔬菜、魚類、肉類,應由經手人出具證明。
(三)委請營利事業包伙者為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
第二十二條 郵電費:
一、郵費應取得郵政事業之回單或證明單。
二、電報費、電傳打字機費、傳真機使用費及其他電傳視
訊系統之使用費,應取具電信事業書有抬頭之收據。
三、電話費應取得電信事業書有抬頭之收據,其以郵政劃
撥方式繳費者,應取得郵局書有抬頭及電話號碼之劃
撥收據,如因電話過戶手續尚未辦竣,致收據抬頭與
實際使用人不符者,應提出具體證明後,由實際使用
人給付列支。
四、執行業務者或業務有關人員,因國際時差關係,於下
班後利用其私用電話與國外客戶接洽業務,經取得電
信事業出具之收據及附有註明受話人電話號碼之國際
長途電話費清單,其電話費准予認列。
第二十三條 修繕費:
一、修繕費支出凡足以增加原有資產之價值或其效能非二
年內所能耗竭者,應作為資本支出,加入原資產實際
成本餘額內計算,但其效能所及年限可確知者,得以
其有效期間平均分攤。
二、執行業務者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不及二
年,或其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而支出金額不超過新臺
幣六萬元者,得以其成本列為當年度費用。但整批購
置大量器具,每件金額雖未超過新臺幣六萬元,其耐
用年限超過二年者,仍應列作資本支出。
三、租賃物之修繕費,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者負擔者,得
以費用列支。其有遞延性質者,得按效用所及於租賃
期限內平均分攤。
第二十五條 交際費:
一、執行業務者列支之交際費,經取得合法憑證並查明與
業務有關者,准予核實認定。但全年支付總額,不得
超過核定執行業務收入之下列標準:
(一)建築師、保險業經紀人:七%。
(二)律師、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
技師、地政士:五%。
(三)其他:三%。
二、交際費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在外宴客及招待費用,應以統一發票為憑,其為
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
普通收據。
(二)自備飯食宴客者,應有經手人註明購買菜餚名目
及價格之清單為憑。
(三)購入物品作為交際性質之餽贈者,應以統一發票
或收據為憑。
第二十五條之一 職工福利:
一、執行業務者之職工福利費用,應取具支付憑證,
其全年支付總額不得超過核定執行業務收入之百
分之二。
二、執行業務者舉辦員工文康 、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
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超過前款規定限
度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支。但員工醫藥費應准
核實認定。
第三十條 折舊:
一、 供執行業務使用之固定資產,為執行業務者本人所有,
取有確實憑證者,得依規定提列折舊。上述固定資產為
房屋時,其有非供執行業務使用之折舊,應按面積比例
計算,不予認列;如無法明確劃分,以二分之一計算。
二、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應採用平均法。
三、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
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至按短於規定耐用年數提
列者,其超提折舊部分,不予認定。
四、固定資產折舊時,各該項資產事實上經查明有殘價可以
預計者,應依法自成本中減除殘價後,以其餘額為計算
基礎,殘價之預計標準應以等於該項資產之最後一年度
之未折減餘額為合度,其計算公式如下:
固定資產之實際成本/ (耐用年限+1) = 殘價(成本
-殘價) /耐用年數=每年折舊額
五、 取得已使用之固定資產,以其未使用年數作為耐用年數,
按照規定折舊者,准予認定。
六、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應按每一固定資產分別計算,並以一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之
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月者,以月計。
七、固定資產如按長於耐用年數表規定之年限提列折舊,致
已達規定耐用年限,而折舊累計尚未足額者,得以原折
舊率繼續折舊,至保留殘價額度為止。
八、修繕費及裝修費屬於資本支出者,應併入該項資產之實
際成本餘額內計算,以其未使用年數作為耐用年數,按
照規定折舊率計算折舊。
九、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
,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售價之
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
十、執行業務者新購置之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
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限
;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
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小客車如於使用後出售、或毀滅、廢棄時,其收益或損
失之計算,仍應以依所得稅法規定正常折舊方法計算之
未折減餘額為基礎。
十一、折舊性固定資產,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得
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平均法
計提折舊。其續提折舊之公式為:
原留殘值÷ (估計尚可使用之年限+ 1) =重行估列
之殘值(原留殘值-重行估列殘值) ÷估計尚可使用年
數=折舊
第三十一條之一 災害損失:
一、 凡遭受地震、風災、水災、火災、旱災、蟲災及
戰禍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部分
,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二、 前款災害損失,應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十五日
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
勘查;如有特殊情形,不能於上述規定期間內辦
理者,得於該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但延長之期
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並以一次為限;其未受
保險賠償部分,並依下列規定核實認定:
(一) 建築物、設備、乘人小客車之一部分遭受災
害損壞,應按該損壞部分所占該項資產之
比例,依帳面未折減餘額計算,列為當年
度損失。
(二) 建築物、設備、乘人小客車全部滅失者,按
該項資產帳面未折減餘額計算,列為當年度
損失。
(三)供執行業務使用之藥品、材料等因災害而變
質、損壞、毀滅、廢棄,有確實證明文據者,
應依據有關帳據核實認定。
(四) 因受災害損壞之資產,其於出售時有售價收
入者,該項售價收入,應併計於收入總額。
(五) 員工及有關人員因遭受災害傷亡,其由執行
業務者支付之醫藥費、喪葬費及救濟金等費
用,應取得有關機關或醫院出具之證明書據
,予以核實認定。
三、 災害損失,未依前款規定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派員
勘查,其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者,仍
應核實認定。
第三十三條之一 捐贈:
一、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
以捐贈總額不超過執行業務所得總額百分之十為
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
不受金額之限制。
二、捐贈應以事務所名義為之,並應取得收據或證明。
個人名義之捐贈應自其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
。
三、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捐贈總
額之計算公式為:
〔核定收入總額-核定各項損費 (包括國防、勞
軍及對政府之捐贈,但不包括其他捐贈)〕÷
(1+10/100) ×10%
第三十三條之二 利息支出:
一、非執行業務所必需之借款利息,不予認定。
二、執行業務者向金融機構借款購置或興建房屋供執
行業務使用,符合下列規定者,其利息支出得認
列為執行業務費用:
(一) 依法設帳、記載並辦理結算申報之執行業務
者,以本人或事務所名義向金融機構借款。
(二) 借款資金確供購置或興建執行業務場所使
用,且借款利息確由執行業務者本人或事務
所負擔,取得金融機構出具之借款用途證明
,並有明確帳載及資金流程之佐證資料,但
以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房屋為限。
(三) 購置或興建房屋,須經辦妥房屋過戶手續或
建築完成,其借款利息並於執行業務者在該
址登記執業後所支付者為限。所稱建築完成
,指取得使用執照之日或實際完工受領之日
。
(四)得核認之利息支出包含房屋及土地之貸款
利息。
(五)房屋同時做住家與執行業務使用,利息支出
按執行業務場所實際使用面積比例計算。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十二日修正之第九條、第十
條、第二十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條之一,自課徵八十六年度綜
合所得稅起適用之。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五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九條第
二款、第十九條之ㄧ、第二十條第四款第一目、第二十條之一、
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
第二十五條之ㄧ,自九十五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
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9A-執行業務所得代號及費用標準
10-律師,30%
11-會計師,30%
12-精算師,20%
13-地政士,30%
14-會計從業人員,30%
15-仲裁人,15%
16-民間公證人,30%
17-不動產估價師,35%
18-受委託代辦國產不動產之承租、續戶、過戶及繼承申請,30%
20-技師,35%
21-建築師,35%
22-公共安全檢查人員,35%
24-工匠(工資收入),20%
25-工匠(工料收入),62%
26-引水人,25%
30-內科醫師,40%
31-外科醫師,45%
32-小兒科醫師,40%
33-婦產科醫師,45%
34-眼科醫師,40%
35-耳鼻喉科醫師,40%
36-牙醫師,40%
37-精神科醫師,46%
38-骨科醫師,45%
39-其他科別醫師,43%
40-助產士,72% / 31%
41-藥師,20%
42-醫事檢驗師(生),78% / 35%
44-駐診拆帳西醫,20%
46-一般不分科別醫師
47-獸醫師,貓狗32% / 其他40%
48-皮膚科醫師,40%
49-家庭醫學科醫師,40%
50-中醫師,78% / 20% 45%
52-人壽保險醫療檢查,35%
53-物理治療師,78% / 43%
60-著作人,減除免稅之30%,自行出版75%
61-書畫家、版書家,30%
62-命理卜卦,20%
70-表演人,45%
71-保險經紀人,26%
72-節目製作人,45%
76-一般經紀人,20%
90-其他,自行列與必要之成本及費用
91-商標代理人,30%
92-程式設計師,20%
93-專利代理人,30%
94-未其律師資格,辦理訴訟代理人業務,23%
95-未具建築師資格,辦理建築規劃及建造業務,35%
96-未其地政士資格,辦理土地登記業務,30%
97-受大陸地區人民委託辦理繼承、公共給付及其他業務,23%
名稱: | 盧天恩診所 |
機構代碼 | 3537052264 |
地址: | 彰化縣員林鎮中正里林森路276號 |
特約類別: | 診所 |
機構種類: | 一般診所(醫務室) |
唐瑞祥內科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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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醫療網/記者林怡亭報導)一位三十出頭的男性,知道自己為B肝帶原者,但因身體完全沒有症狀,所以沒有定期去醫療院所做追蹤;直到有一天感覺身體比較勞累,還以為只是一般的小感冒,才前往醫院就診,結果竟發現肝功能指數比正常值高出150倍,肝臟已發炎!
根據衛福部所公布最新十大癌症死因排行榜,肝癌排名第二位,且肝癌在台灣十大癌症中發生率也排名第二位,平均每52分鐘就有一人得到肝癌,而B型肝炎就是造成肝癌的頭號殺手。肝膽腸胃專科診所鍾尚分院長指出,因為肝臟沒有神經,發炎時人體幾乎沒有症狀,也因此許多B肝帶原者會忽略或忘記追蹤、治療;鍾尚分院長進一步說明,其實大多數患者一開始都會確實遵從醫囑、定期追蹤,但追蹤了一、兩次,發現肝功能沒有異常,就會認為自己肝臟已恢復健康,而漸漸忽略追蹤篩檢的重要性,往往等到發病時,肝炎已轉變為肝硬化甚至肝癌。
台灣B型肝炎醫療策進會為針對國人肝臟健康,特別於2010年起開辦「全民回肝計畫」,提供免費B肝病毒量篩檢,透過抽血檢驗了解患者的病毒量,讓B肝患者能夠早期發現早期治療。且目前也已有統計數據顯示,若患者肝臟病毒量越高,罹患肝硬化、肝癌的機率則越大;因此患者必須掌握自身病毒量數值,注意身體狀況,才能降低肝硬化及肝癌發生機率。鍾尚分院長表示,若民眾不清楚自己是否為B肝帶原者,也可自費篩檢,了解自己身體狀況及肝功能指數,以遠離病毒侵襲。
鍾尚分院長提醒,B肝帶原者一定要定期追蹤,每半年須做一次抽血及超音波檢查,且避免會毒害肝臟的東西,飲食最好不喝酒、不亂吃藥,並注意日常生活作息,適度的運動,讓身體在一個健康的狀況之下,以避免肝硬化及肝癌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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